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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手机侵权 “羽泉”胜诉获赔2.7万

发布时间:2008-01-14 来源:北青网-法制晚报 作者:王巍、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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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名歌曲《最美》被内置为金立手机的手机铃声,音乐组合“羽泉”将手机的生产和销售商诉至法院。

  据悉,被告分别是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东城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决“羽泉”胜诉,获赔2.7万元。

  “羽泉”诉称,2007年,他们发现金立公司生产的、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金立牌H6型手机中,存储了歌曲《最美》。

  “羽泉”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最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金立牌H6型手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金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九大洲公司仅需停止销售该款手机。法院参照使用歌曲付费标准、手机生产数量等判决被告金立公司赔偿“羽泉”经济损失2.7万元。

  该案判决后,“羽泉”代理律师表示,法院的侵权认定是准确的,但赔偿数额过低,他们将提起上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从现代通信技术发展来看,手机已经从单纯的通信终端产品,逐渐演变为兼有移动存储、多媒体播放等功能的集合体。

  被告金立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手机中附带存储功能,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实现更大的收益,因此其控制、注意义务应随之加重。“羽泉”主张金立公司生产的手机侵权,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存在权利瑕疵的产品履行了前述义务,故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九大洲公司能充分说明进货渠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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