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s/52/h5/_files/images/indexban.png)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金立手机侵权 “羽泉”胜诉获赔2.7万
字号: +-
563
成名歌曲《最美》被内置为金立手机的手机铃声,音乐组合“羽泉”将手机的生产和销售商诉至法院。
据悉,被告分别是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东城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决“羽泉”胜诉,获赔2.7万元。
“羽泉”诉称,2007年,他们发现金立公司生产的、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金立牌H6型手机中,存储了歌曲《最美》。
“羽泉”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最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金立牌H6型手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金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九大洲公司仅需停止销售该款手机。法院参照使用歌曲付费标准、手机生产数量等判决被告金立公司赔偿“羽泉”经济损失2.7万元。
该案判决后,“羽泉”代理律师表示,法院的侵权认定是准确的,但赔偿数额过低,他们将提起上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从现代通信技术发展来看,手机已经从单纯的通信终端产品,逐渐演变为兼有移动存储、多媒体播放等功能的集合体。
被告金立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手机中附带存储功能,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实现更大的收益,因此其控制、注意义务应随之加重。“羽泉”主张金立公司生产的手机侵权,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存在权利瑕疵的产品履行了前述义务,故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九大洲公司能充分说明进货渠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被告分别是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东城法院通报,法院一审判决“羽泉”胜诉,获赔2.7万元。
“羽泉”诉称,2007年,他们发现金立公司生产的、九大洲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金立牌H6型手机中,存储了歌曲《最美》。
“羽泉”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最美》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金立牌H6型手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金立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九大洲公司仅需停止销售该款手机。法院参照使用歌曲付费标准、手机生产数量等判决被告金立公司赔偿“羽泉”经济损失2.7万元。
该案判决后,“羽泉”代理律师表示,法院的侵权认定是准确的,但赔偿数额过低,他们将提起上诉。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从现代通信技术发展来看,手机已经从单纯的通信终端产品,逐渐演变为兼有移动存储、多媒体播放等功能的集合体。
被告金立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手机中附带存储功能,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实现更大的收益,因此其控制、注意义务应随之加重。“羽泉”主张金立公司生产的手机侵权,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对存在权利瑕疵的产品履行了前述义务,故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九大洲公司能充分说明进货渠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