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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某影视公司非法复制、发行境外电影作品《越战兄弟连》作出一审判决: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销售盗版《越战兄弟连》及VCD、DVD的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松竹梅影视公司及扬子江音像出版社赔礼道歉;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承担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复制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的《越战兄弟连》与《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相同,实质上为同一影视作品。《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于1999年在美国出品,2005年7月,松竹梅公司取得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音像版权,与扬子江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申请办理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及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引进审批手续。2006年2月,两原告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发现有名称为《越战兄弟连》的VCD和DVD销售,光盘载明经销商为某影视公司,经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认定,系盗用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战火雄威》版号的盗版音像制品。
鉴于某影视公司盗版时,套用中东反恐题材影片《战火雄威》引进、登记、出版及审批手续,篡改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相关批文,假借《越战兄弟连》之名出版、发行,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实质相同,侵权行为直接故意,侵权手段公然违法,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法院遂作出上述从重处罚判决。(记者刘自贤,通讯员李正国、陈昌金、许继学)
法院审理查明,某影视公司复制发行的《越战兄弟连》与《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相同,实质上为同一影视作品。《重回越战之战火豪情》于1999年在美国出品,2005年7月,松竹梅公司取得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境内的音像版权,与扬子江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发行协议,申请办理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及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引进审批手续。2006年2月,两原告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发现有名称为《越战兄弟连》的VCD和DVD销售,光盘载明经销商为某影视公司,经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认定,系盗用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战火雄威》版号的盗版音像制品。
鉴于某影视公司盗版时,套用中东反恐题材影片《战火雄威》引进、登记、出版及审批手续,篡改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相关批文,假借《越战兄弟连》之名出版、发行,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实质相同,侵权行为直接故意,侵权手段公然违法,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法院遂作出上述从重处罚判决。(记者刘自贤,通讯员李正国、陈昌金、许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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