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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国联通称“世界风”标识被侵权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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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状告被告北京天风联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中国联通诉称,2006年4月5日,原告委托北京天大星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联通新品牌形象设计,其中包括对原告的“世界风”客户品牌标识的设计,双方约定全部设计产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其后,北京天大星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原告设计了“世界风”作为原告“世界风”客户品牌的标识。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该标识的著作权。
2007年8月,原告从罗先生(北京天风联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的(2007)浙台正证字第01904号公证书中发现,被告的网页上多处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原告上网操作,看到了和公证书照片中相同的网页内容,被告果然在网页上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世界风”标识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商业使用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已经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原告中国联通诉称,2006年4月5日,原告委托北京天大星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联通新品牌形象设计,其中包括对原告的“世界风”客户品牌标识的设计,双方约定全部设计产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其后,北京天大星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原告设计了“世界风”作为原告“世界风”客户品牌的标识。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该标识的著作权。
2007年8月,原告从罗先生(北京天风联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的(2007)浙台正证字第01904号公证书中发现,被告的网页上多处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原告上网操作,看到了和公证书照片中相同的网页内容,被告果然在网页上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世界风”标识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商业使用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已经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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