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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包相会》告《月亮之上》侵权证据不足败诉

发布时间:2007-11-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石必胜、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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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玛拉沁夫、色日玛诉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何沐阳、广东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玛拉沁夫为《敖包相会》词作者的主张,并以《月亮之上》与《敖包相会》相同的六个小节曲段均源自内蒙民歌为由,认定《月亮之上》的涉诉曲段不侵犯《敖包相会》曲作者的著作权。

  《敖包相会》系1952年电影《草原上的人们》中插曲。《敖包相会》的歌词首次出现在该电影的剧本中,剧本署名编剧为海默、玛拉沁夫、达木林,玛拉沁夫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海默和达木林并未参与《敖包相会》的歌词创作,或者证明《敖包相会》的歌词系玛拉沁夫单独创作,而且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中的《敖包相会》的词作者有的署名为玛拉沁夫,有的署名为海默。因此,法院认为玛拉沁夫主张其为《敖包相会》的词作者,证据不足,对玛拉沁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敖包相会》改编自内蒙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和《韩秀英》的前六个小节,以及《月亮之上》间奏中涉诉的六个小节,从实际演奏效果上看,起音、落音、骨干音基本相同,节拍、主旋律、调性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曲段均源自民歌《韩秀英》,《敖包相会》的改编者通福对此六个小节并不享有著作权。色日玛主张的《敖包相会》的间奏使用了《敖包相会》的六个小节曲段故而侵犯其父亲通福的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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