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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湖南打赢侵权官司被判获赔7万元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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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剑》是近两年来最火的电视剧之一,也在网络上屡次遭遇侵权。记者21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简称湖南网通)及湖南生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生力公司)因为在网站上提供《亮剑》与另一部电影作品《天堂的眼睛》,被判赔偿对这两部作品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文化)7万元。此案已经生效。

  中凯文化索赔50万元

  中凯文化表示,今年6月,他们发现湖南网通未经许可且未支付许可使用费,就在“网通互联www.116311.com”网站上提供上述2部作品给互联网用户在线观看,此行为侵犯了中凯文化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湖南网通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长沙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追回湖南生力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我们只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生力公司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生力公司才是该网站的使用者。”湖南网通辩称,他们在www.116311.com网站的VOD栏目中并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同时,他们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

  生力公司的意见是:网站所传播的2部影片是由网友上传的,而且网站投入试运行时间不长,基本上没有收益,侵权行为很轻微。

  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湖南网通和生力公司未经中凯文化许可,且未支付许可使用费就擅自在其网站上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上述2部作品在线观看,侵犯了中凯文化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中,湖南网通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免责。”审理本案的法官胡冬华介绍,在著作权领域有“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ISP)遵循了预先确定的程序与规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原则”。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同时满足了5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一条是‘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胡冬华指出,关键是湖南网通在本案中的地位和是否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本案中湖南网通属于网络内容供应商(ICP)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另一方面,湖南网通有直接经济利益,因此,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适用条件。

  赔偿各种损失7万元

  胡冬华介绍,鉴于涉嫌侵权作品被点击或在线观看的次数没有确定,侵权人因播放该两部作品的获利数额也无法确定,7万元的赔偿额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时的主观过错以及作品的类型和影响等因素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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