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长臂猿照片侵权案终审省林业局胜诉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海南经济报 作者:
字号: +-
563
        摄影人士梅某在我省霸王岭保护区的委托下,拍摄了一批热带雨林和海南黑冠长臂猿的宣传照片,但这批照片却“意外”出现在省林业局的公开展示栏中。梅某因此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省林业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几年前,梅某在霸王岭管理局的协助下深入海南霸王岭地区拍摄了《海南热带原始森林》、《海南长臂猿》等照片,梅某将部分底片交霸王岭管理局留存。2005年12月22日至25日,我省的农产品冬交会上,梅某看到省林业局在展览自己的摄影作品。梅某认为,省林业局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协商不成后,梅某将省林业局告上法庭。

  2006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霸王岭管理局和梅某未就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过约定,照片是由梅某创作,梅某依法享有著作权。海南省林业局使用上述摄影作品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此,一审判决,省林业局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照片,并在有关媒体公开向梅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梅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被告省林业局和作为一审第三人的霸王岭管理局均不服,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照片著作权依法属于梅某。但是,省林业局在林业馆展示栏目中使用上述照片,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且属公益目的。同时霸王岭管理局是在爱护、保护和宣传海南热带雨林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海南黑冠长臂猿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因此霸王岭管理局将上述作品提交省林业局在林业馆中展示亦符合法律规定。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南热带原始森林》、《海南长臂猿》、《沟谷雨林》等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梅某,但省林业局使用上述照片参展的行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公务行为,不构成侵权。(记者 王焕娟)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