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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香掠影”被拷贝 作者获赔2万元

发布时间:2007-11-20 来源:解放网 作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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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五月,江苏的陆先生在宁波家乐福超市购买了“暗影飘香四件套”床上用品,而上面的花型图案正是陆先生的美术作品《暗香掠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陆先生将该商品的生产厂家上海蕾特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宁波家乐福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蕾特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及赔偿陆先生经济损失等2万元;家乐福被判停止销售此商品。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陆先生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将美术作品《暗香掠影》向江苏省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该美术作品由“暗香掠影-四件套(被套)”和“暗香掠影-四件套(枕套)”两部分组成。经比对,涉案商品枕套及被套上的图案与陆先生《暗香掠影》美术作品基本相同。

  庭审过程中,蕾特公司辩称陆先生未能充分证明其对涉案图案享有著作权;同时,他们还提供了35种花型图案,以证明自己生产的四件套床上用品中并不包括陆先生的作品图案。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陆先生对此已提供了版权证书等,而持有异议的蕾特公司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因此认定陆先生系《暗香掠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两被告否认被控商品系其生产、销售的辩解,法院认为,蕾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其生产了何种商品,并不能证明其未生产被控侵权商品。同时,根据购物发票、商品合同,以及《暗香掠影》外包装上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在两被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该被控侵权商品系家乐福公司销售、蕾特公司生产的。因相关图案与陆先生的《暗香掠影》美术作品基本相同,且蕾特公司未能就该图案的使用提供合法来源,故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复制于原告的《暗香掠影》美术作品。

  据此,法院认为蕾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陆先生的著作权,故判决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2万元;家乐福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其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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