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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华书局胜诉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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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涉及“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版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华书局诉称,其在1958年到1978年之间,调集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主持投入巨大成本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以及《清史稿》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并陆续出版。这一系列行为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时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东方音像出版社和锦秀红旗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复制发行的电子图书中收录了原告的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古籍点校,是点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它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撰写校勘记的过程,点校人独创性思维有所体现。“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虽然属于国史,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但对其进行古籍整理、点校之后的点校本凝聚了原告中华书局的创作性劳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原告中华书局享有“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
法院参照相关稿酬标准,综合点校古籍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元。
原告中华书局诉称,其在1958年到1978年之间,调集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主持投入巨大成本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以及《清史稿》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并陆续出版。这一系列行为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时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东方音像出版社和锦秀红旗文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复制发行的电子图书中收录了原告的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古籍点校,是点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它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撰写校勘记的过程,点校人独创性思维有所体现。“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虽然属于国史,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但对其进行古籍整理、点校之后的点校本凝聚了原告中华书局的创作性劳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原告中华书局享有“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
法院参照相关稿酬标准,综合点校古籍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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