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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新疆3家网络信息公司侵权

发布时间:2007-11-01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关丽琼、程慧玲、郭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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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让人们充分享受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捷,但也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

  9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慈文公司)诉新疆方翼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下称方翼公司)等3家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3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慈文公司10万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透过这几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留给我们的法律思考很多……

  影视剧被悄然传播链接

  “影迷”小方最近发现一件“怪”事,在他经常登陆的“方翼网络”(化名)上,一直观看的电视剧《神雕侠侣》突然不见了,此外,他喜欢的《七剑》和《小鱼儿与花无缺》等影视剧也都“不翼而飞”了。

  原来,这几部影视剧的在线播放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麻烦”。2006年9月,作为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原告慈文公司发现被告方翼公司、乌鲁木齐来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化名,下称来利公司)和乌鲁木齐万特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下称万特公司)未经许可便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影片链接和在线播放服务。其中,在来利公司网站上,《七剑1》、《七剑2》点播次数分别达40余万次、20余万次。

  “我们制作每部影片都花去了上亿元的费用,而且曾公开声明,他人在使用涉案作品前,需交纳8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使用费。3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慈文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随后,慈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在被告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侵权

  为了证明3被告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服务,原告慈文公司事先搜集了3被告侵权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据悉,该网络证据保全的过程是在两名公证人员全程现场监督下进行的,由操作人员输入被告“方翼网络”的IP地址后,进入“方翼阳光影院”页面,通过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目链接到电影《七剑》剧照页面。点击剧照进入某网址,即可播放、下载涉案影片。

  而3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方翼公司称,该公司网站未播放《神雕侠侣》等影视剧。原告提供证据中的侵权网址并非该公司网址。其次,链接地址是可以人为更改操作的,对该证据的真实客观性不予认可。

  来利公司和万特公司虽认可在线播放了《七剑》这部电影,但认为播放时间短,传播范围小,而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专业性较强,为了慎重起见,我们专门就相关问题查阅了资料并请教了权威专家,才做出定论,”审理此案的法官说。

  经审理,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方翼公司主张原告存在恶意修改目标文件网址的可能,未提供证据或令人信服的理由,属主观推断,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3被告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网络管理法规,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影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许可他人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慈文公司未能证明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给著作权人或作品带来不良影响,法院不予支持。

  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关键

  “随着网络的普及,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廉价、简单和隐蔽,不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给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也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审理此案的法官说。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刚贵谈到,这几起案件虽均以慈文公司的胜诉结束,但应看到,新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内地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大部分网络侵权案件都是权利人摸着线索后去上诉,由于无法搜集到证明对方侵权的直接证据,许多案件最后都不了了之。即便胜诉,由于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获赔数额也不太理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属于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些法律规定,很多人都清楚,但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在悄悄‘行动’,网络侵权已成为卡在互联网发展深喉的一根“鱼刺”。

  “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排斥盗版、反对网络侵权的良好氛围。尤其要对侵权者露头就狠打,让其没有立足之地,”窦刚贵说。

  审理此案的法官建议,权利人在发现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特别是一些直接、明显的证据,比如保留计算机中对方黑客的攻击痕迹,或申请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等。考虑到计算机内有些证据日期一过就会自动清除,权利人将证据保管好后应立即去法院起诉,并迅速提交自己准备的证据。

  “我们呼吁更多的律师们参与到网络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中来,期待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窦刚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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