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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警中警》被侵权 衡阳作家索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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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6年间,在很多省级卫视热播的《警中警》电视连续剧,因涉嫌侵犯湖南衡阳作家子非鱼(笔名,原名廖清生)权益,近日,子非鱼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湖南某电视台、山东三冠电影电视实业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公安厅陈春山三被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100万元。
联合拍摄《警中警》
据子非鱼介绍,2002年11月,子非鱼应邀到长沙市公安局督察队体验生活。2002年春,他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沙市公安局优秀督察虢长服为原型创作了《警中警》小说和二十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文学剧本。
他说,2002年7月,子非鱼(乙方)与湖南某电视台(甲方)签订了《<警中警>剧本协议书》。双方约定:一,乙方将该剧本交给甲方,甲方有改编权和摄制权。二,甲方在两年内有权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联合摄制该电视剧及决定该剧的主创人员,乙方不予干涉。三,乙方享有该剧的署名权。电视文学剧本署名权由乙方独享,编剧署名权乙方居首位……五,乙方独享该剧的电视文学剧本的出版发行权等相关权利……
此后,湖南某电视台在得到子非鱼的剧本后,邀请黑龙江省公安厅陈春山、子非鱼等人一起研究修改剧本。
2003年3月,湖南某电视台与山东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决定联合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并于次年3月摄制完毕。
2005年9月,《警中警》在湖南某电视台播出,此后,该剧在全国各大省级卫视和地市电视台相继播出。
子非鱼状告侵权
“我是在衡阳看到这个剧本后,发现它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近日,子非鱼在接受采访时说。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万里认为,被告剽窃了子非鱼《警中警》电视文学原创剧本,侵犯了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警中警》小说作品的著作权。
罗万里认为,《警中警》的原创编剧仅只有子非鱼,而在这部电视剧的片尾字幕显示有三个人,陈春山成了执笔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子非鱼认为:“根据和湖南某电视台签订的协议,我在这个剧本的改编创作中其了主要作用,编剧应当有我的名字,但事实相反。”
陈春山反诉子非鱼
“确认子非鱼因诬告我整体剽窃其《警中警》剧本,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名誉权,至此正在创作的电视连续剧《警中警Ⅲ》剧本因忙于应诉而终止,导致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损失,要求判令子非鱼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7万、精神损失2万元,应诉差旅费1万元)。”陈春山在接到衡阳市中院的《传票》后,立即反诉。
陈春山在反诉书中说,子非鱼在起诉书中第一项指控为“整体剽窃”,第二项指控为侵犯了“合作作品著作权”。在随后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又一会说成是与其“一起研究修改剧本”,一会说成其是改编子非鱼的作品,这些诉讼请求关联性不清,逻辑混乱,前后矛盾。
陈春山还指出,所谓“整体剽窃”的指控也是无稽之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部播出的《警中警》的作者并非子非鱼。而知识产权法中说明了“剽窃”的定义:“剽窃他人作品,是指他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发表或利用的行为。剽窃包括原封不动的剽窃和稍加改动的剽窃两种。”如果是整体剽窃,那就应该是从头到尾全部剽窃他的剧本,把两个剧本放一起作一简单对照,无论从主人公创作原型上,还是故事结构上,以及人物命运、人物关系、主要事件上,两个剧本风马牛不相及。”
三冠公司也对“整体剽窃”进行了反驳:三冠公司拍摄的《警中警》电视剧的案件和主要人物都来自生活,凭空想象出来的督察故事没生命力,三冠公司在真实案件和人物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仔细讨论了剧本如何修改和再创作,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子非鱼的剧本,更没有见过其作品。
三冠公司还表示,拍摄的《警中警》2004年10月陆续在全国播出,音像制品也在2004年发行,廖清生说他是在2005年9月看到该片,该剧播出这么长时间,直到2007年6月5日才提出质疑。而且实际上,廖清生2004年4月,在审查《警中警》完成片时,廖清生已经参加了看片。
联合拍摄《警中警》
据子非鱼介绍,2002年11月,子非鱼应邀到长沙市公安局督察队体验生活。2002年春,他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沙市公安局优秀督察虢长服为原型创作了《警中警》小说和二十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文学剧本。
他说,2002年7月,子非鱼(乙方)与湖南某电视台(甲方)签订了《<警中警>剧本协议书》。双方约定:一,乙方将该剧本交给甲方,甲方有改编权和摄制权。二,甲方在两年内有权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联合摄制该电视剧及决定该剧的主创人员,乙方不予干涉。三,乙方享有该剧的署名权。电视文学剧本署名权由乙方独享,编剧署名权乙方居首位……五,乙方独享该剧的电视文学剧本的出版发行权等相关权利……
此后,湖南某电视台在得到子非鱼的剧本后,邀请黑龙江省公安厅陈春山、子非鱼等人一起研究修改剧本。
2003年3月,湖南某电视台与山东三冠电影电视实业公司决定联合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警中警》,并于次年3月摄制完毕。
2005年9月,《警中警》在湖南某电视台播出,此后,该剧在全国各大省级卫视和地市电视台相继播出。
子非鱼状告侵权
“我是在衡阳看到这个剧本后,发现它严重侵犯了我的权益。”近日,子非鱼在接受采访时说。
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万里认为,被告剽窃了子非鱼《警中警》电视文学原创剧本,侵犯了原告的原作品著作权、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警中警》小说作品的著作权。
罗万里认为,《警中警》的原创编剧仅只有子非鱼,而在这部电视剧的片尾字幕显示有三个人,陈春山成了执笔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子非鱼认为:“根据和湖南某电视台签订的协议,我在这个剧本的改编创作中其了主要作用,编剧应当有我的名字,但事实相反。”
陈春山反诉子非鱼
“确认子非鱼因诬告我整体剽窃其《警中警》剧本,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名誉权,至此正在创作的电视连续剧《警中警Ⅲ》剧本因忙于应诉而终止,导致精神上、经济上造成损失,要求判令子非鱼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7万、精神损失2万元,应诉差旅费1万元)。”陈春山在接到衡阳市中院的《传票》后,立即反诉。
陈春山在反诉书中说,子非鱼在起诉书中第一项指控为“整体剽窃”,第二项指控为侵犯了“合作作品著作权”。在随后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又一会说成是与其“一起研究修改剧本”,一会说成其是改编子非鱼的作品,这些诉讼请求关联性不清,逻辑混乱,前后矛盾。
陈春山还指出,所谓“整体剽窃”的指控也是无稽之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部播出的《警中警》的作者并非子非鱼。而知识产权法中说明了“剽窃”的定义:“剽窃他人作品,是指他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发表或利用的行为。剽窃包括原封不动的剽窃和稍加改动的剽窃两种。”如果是整体剽窃,那就应该是从头到尾全部剽窃他的剧本,把两个剧本放一起作一简单对照,无论从主人公创作原型上,还是故事结构上,以及人物命运、人物关系、主要事件上,两个剧本风马牛不相及。”
三冠公司也对“整体剽窃”进行了反驳:三冠公司拍摄的《警中警》电视剧的案件和主要人物都来自生活,凭空想象出来的督察故事没生命力,三冠公司在真实案件和人物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仔细讨论了剧本如何修改和再创作,根本就没有接触过子非鱼的剧本,更没有见过其作品。
三冠公司还表示,拍摄的《警中警》2004年10月陆续在全国播出,音像制品也在2004年发行,廖清生说他是在2005年9月看到该片,该剧播出这么长时间,直到2007年6月5日才提出质疑。而且实际上,廖清生2004年4月,在审查《警中警》完成片时,廖清生已经参加了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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