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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猴寿”侵权案双方同意庭审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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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此案在市中院继续开庭。原告仍认为被告行为是剽窃和抄袭;被告则坚持称两人作品不同,自己所写“太极猴寿”也享有著作权。法庭上双方都表示愿在法官主持下庭审后调解。
原告陕西书法家任新昌起诉称,他自1949年起就从事“猴寿”的文字画创作,至1972年创作成功,公开发表于1991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山海丹任新昌书》。今年4月18日他发现被告李中元的“中元书画”网站首页的猴寿图形与自己所画的相似,其“太极猴寿”作品与自己的“猴寿”作品相似之处约占90%。
任新昌认为,被告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和剽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等8000元。昨日的法庭上,原告新提交了4组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猴寿”文字画的著作权及其影响力。
此案首次开庭时,被告拒绝了法官要求当庭书写“寿”字的要求,认为多年前的笔迹可能与现在不同,要求合议庭法官回避,使当日庭审中止。市中院经研究认为,被告方提出的回避理由不成立,案件仍由原合议庭人员开庭审理。对此被告方表示尊重。
昨日庭审中,李中元称自己所写的是“太极猴寿”,其中蕴涵八卦图案,并展示了8幅作品,称其笔画中都含有太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人作品不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被告代理人表示,书法作品具有公众性,任何人不能独占某种字体。被告的作品也有著作权,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侵权问题。
两个小时的庭审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同意庭审后调解,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 (记者 张小乙 实习生 颜妍)
原告陕西书法家任新昌起诉称,他自1949年起就从事“猴寿”的文字画创作,至1972年创作成功,公开发表于1991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山海丹任新昌书》。今年4月18日他发现被告李中元的“中元书画”网站首页的猴寿图形与自己所画的相似,其“太极猴寿”作品与自己的“猴寿”作品相似之处约占90%。
任新昌认为,被告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和剽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等8000元。昨日的法庭上,原告新提交了4组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猴寿”文字画的著作权及其影响力。
此案首次开庭时,被告拒绝了法官要求当庭书写“寿”字的要求,认为多年前的笔迹可能与现在不同,要求合议庭法官回避,使当日庭审中止。市中院经研究认为,被告方提出的回避理由不成立,案件仍由原合议庭人员开庭审理。对此被告方表示尊重。
昨日庭审中,李中元称自己所写的是“太极猴寿”,其中蕴涵八卦图案,并展示了8幅作品,称其笔画中都含有太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两人作品不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被告代理人表示,书法作品具有公众性,任何人不能独占某种字体。被告的作品也有著作权,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侵权问题。
两个小时的庭审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同意庭审后调解,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 (记者 张小乙 实习生 颜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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