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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被判赔偿10万元

发布时间:2007-09-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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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日前一审落下帷幕。著作权人的界定、300万高额索赔等构成了此案的焦点。庭审法官表示,网络公司应加强管理,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与短信作者傅战备合作一年期满之后,搜狐网“不打招呼”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继续挂在网站短信频道供用户下载,并从中收取0.2元/条资费,傅战备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sms.sohu.com)的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免费”使用惹官司
  
  2005年1月30日,浙江金华市民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大陆地区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次日,金魔方公司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由搜狐互联网公司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载以供用户浏览、使用。同年5月,《我们俩》一书出版发行,封面注明“搜狐sohu.com人气最旺的情书短信”。
  
  书中收录了傅战备所写的190条短信,每条短信旁边皆标明了搜狐网站供用户下载的短信代码。自合作期满至今年1月,傅战备多次登陆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下载资费标准为0.2元/条,傅战备于是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损失。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傅战备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著作仅到底归谁
  
  据了解,此次傅战备告搜狐一案是国内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原告傅战备是否属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在与金魔方公司的合作期满后,继续使用190条短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2.1万元是否有依据?以上这些问题构成了庭审的焦点。
  
  傅战备诉称,其创作完成涉案190条短信,并以《我们俩》为书名出版发行。《我们俩》一书明确载明作者是“魔方”,即原告,故原告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
  
  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辩称,与其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的是案外人金魔方公司,协议中明确载明授权作品系金魔方公司拥有版权的《我们俩》,作为金魔方公司授权代表并在协议上签字的傅战备对此是明知的。故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应为金魔方公司。
  
  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北方文艺出版社以《我们俩》为书名出版了涉案190条短信,该书的封面载明“魔方著”,书中“作者简介”一栏载明“魔方,原名傅战备……”根据该份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傅战备是《我们俩》一书,即190条短信的作者,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虽然在金魔方公司与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签订的《短信合作协议》中有“授权作品系金魔方公司拥有版权的《我们俩》”的表述,但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证明金魔方公司系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而金魔方公司在给法院的复函中,则明确表示其并非涉案短信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仅是合同期内的专有使用权。故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仅凭协议中的表述,就认定金魔方公司系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证据不足。
  
  “对搜狐来讲,在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即使不侵犯傅战备的著作权,也侵犯金魔方的著作权。在这一案中,无论谁主张权利,搜狐的侵权行为都成立。”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在此案中,金魔方与实际著作权人傅战备无纠纷,双方均认可傅战备主张权利。

  搜狐新时代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傅战备表示,两被告系关联公司,共同经营搜狐网站。两被告在与金魔方公司的合作期满后,未经原告许可,继续在搜狐网站上提供190条短信的查阅、下载服务,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就共同侵权问题,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辩称,其既非网站的所有者,又非网站的经营者,故协议期满后,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的网站继续刊登涉案短信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搜狐互联网公司和搜狐新时代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搜狐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登记单位都是搜狐互联网公司,而非搜狐新时代公司;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搜狐网站系两被告共同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故对原告有关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300万元索赔支持10万元
  
  原告傅战备表示,根据搜狐网站公布的财务报表可以计算出被告2006年第二季度短信的月平均收入为181.33万美元。经统计,《言语传情》中的短信总数为6123条,涉案190条短信所占比例为3.1%,由此推算出涉案190条短信的月收入为56267美元,并推算出原告在侵权期间的侵权获利远远超过300万元。因此,要求赔偿300万元。
  
  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辩称,搜狐网站公布的财务报表并非本案被告的财务报表;原告将《言语传情》一个栏目的短信数量作为被告所有短信数量是不合理的;被告实际从涉案短信中获得的收入极少。
  
  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的侵权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原告将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内栏目之一的《言语传情》中的短信视作搜狐网站所有的短信,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使用涉案190条短信的收入,明显不合理。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材料,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法院根据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在今年6月5日法院主持本案第一次证据交换时,搜狐互联网公司向合议庭表示已将网站上的涉案短信全部删除,然而经原、被告当庭上网查看,190条短信依然在下载服务之列。而在20余天后的第二次证据交换中,仍有3条短信未被删除,只是其中1条的个别地方有所修改。
  
  针对搜狐互联网公司法律意识淡漠,网站管理存在疏漏的现象,合议庭在判决书后附加了法官后语,建议该公司认真反思个案折射出的问题,同时建议曾经参与短信合作的搜狐新时代公司多一份责任感,以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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