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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文物景区拍照还要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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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著作权官司使得闻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洛阳职业摄影师“老牛”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而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摄影师未征得其同意和支付相关费用拍摄照片。
9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洛阳职业摄影师“老牛”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一案由于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反诉,开庭日期由9月11日推迟至10月9日。
摄影师作品被擅用
张晓理是洛阳一职业摄影师,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新闻摄影学会副秘书长,“老牛”是其主持的洛阳信息港摄影在线版块的“版主”网名。
2007年4月,“老牛”在浏览省内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纸《大河报》时发现,该报2007年4月11日B01版发布的“夜游龙门,感受光影魅力”半版彩版广告中使用的4幅龙门石窟夜景照片,全部是自己发表在国家级媒体的摄影作品。而他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告用途。
“老牛”委托律师向广告的委托方龙门石窟管理局和发布方《大河报》发出律师函,要求如实告知该广告的图片来源、使用的范围、次数和影响。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做出回复:“一、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已经被注册成商标,使用卢舍那大佛做广告与任何人都没关系;二、龙门石窟管理局与该都市报广告部签订的有广告制作委托协议,广告是对方制作的,与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关系。”
“老牛”认为,上述二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在《大河报》上以同样篇幅的版面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提起反诉
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此案原定于9月11日开庭审理,后被再次推迟。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直指“老牛”违约侵权在先,要求“老牛”销毁违法制作的摄影作品,赔偿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因此,原告以违约侵权方式拍摄的作品在报纸或网络上发表营利,其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风景名胜区拍照是否要交费
摄影师作品被擅自用于广告得不到赔偿,反而被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反诉违约侵权,引起了文物界、法律界、新闻界特别是摄影爱好者的密切关注。
一位网友在帖子中写到:文物景区是社会公共资源,是全世界人们陶冶情操、增长见识、感受历史的地方,故宫、长城、天坛等等每天有那么多游客在拍照,也没有见谁向文物部门申请批准、交费呀?当然,假如文物旁明确有“禁止拍照”的告示,游客拍照了并拿出去营利,才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本案中摄影作品全部是张晓理先生在伊河对岸拍摄的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理局对拍摄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同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最终效果反而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参观游览龙门石窟。
河南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金认为,即使“卢舍那大佛”文字或者图像等被注册成了商标,“老牛”没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从照片上看,“老牛”拍摄的是整个景区的夜景,不是以特定的文物为对象,类别应属新闻图片,与反诉方说的“禁拍”对象属偷换概念。此案再次提醒各方,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时,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在实难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必须在图片上进行注明。(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建伟)
9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洛阳职业摄影师“老牛”状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一案由于龙门石窟管理局提出反诉,开庭日期由9月11日推迟至10月9日。
摄影师作品被擅用
张晓理是洛阳一职业摄影师,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新闻摄影学会副秘书长,“老牛”是其主持的洛阳信息港摄影在线版块的“版主”网名。
2007年4月,“老牛”在浏览省内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纸《大河报》时发现,该报2007年4月11日B01版发布的“夜游龙门,感受光影魅力”半版彩版广告中使用的4幅龙门石窟夜景照片,全部是自己发表在国家级媒体的摄影作品。而他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告用途。
“老牛”委托律师向广告的委托方龙门石窟管理局和发布方《大河报》发出律师函,要求如实告知该广告的图片来源、使用的范围、次数和影响。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做出回复:“一、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已经被注册成商标,使用卢舍那大佛做广告与任何人都没关系;二、龙门石窟管理局与该都市报广告部签订的有广告制作委托协议,广告是对方制作的,与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关系。”
“老牛”认为,上述二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在《大河报》上以同样篇幅的版面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提起反诉
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此案原定于9月11日开庭审理,后被再次推迟。8月20日,龙门石窟管理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直指“老牛”违约侵权在先,要求“老牛”销毁违法制作的摄影作品,赔偿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因此,原告以违约侵权方式拍摄的作品在报纸或网络上发表营利,其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风景名胜区拍照是否要交费
摄影师作品被擅自用于广告得不到赔偿,反而被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反诉违约侵权,引起了文物界、法律界、新闻界特别是摄影爱好者的密切关注。
一位网友在帖子中写到:文物景区是社会公共资源,是全世界人们陶冶情操、增长见识、感受历史的地方,故宫、长城、天坛等等每天有那么多游客在拍照,也没有见谁向文物部门申请批准、交费呀?当然,假如文物旁明确有“禁止拍照”的告示,游客拍照了并拿出去营利,才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本案中摄影作品全部是张晓理先生在伊河对岸拍摄的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理局对拍摄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同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最终效果反而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多的游客参观游览龙门石窟。
河南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金认为,即使“卢舍那大佛”文字或者图像等被注册成了商标,“老牛”没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从照片上看,“老牛”拍摄的是整个景区的夜景,不是以特定的文物为对象,类别应属新闻图片,与反诉方说的“禁拍”对象属偷换概念。此案再次提醒各方,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时,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在实难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必须在图片上进行注明。(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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