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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他人产品三经销商赔款

发布时间:2007-09-17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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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艺术创作者孔林杰(化名)完成了5幅美术作品的创作,他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之后与张简所在的公司签订了“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合同”。张简所在公司得到授权并将这5幅美术作品复制在公司生产的床上用品产品上,进行销售。

  但是很快,张简发现在市场上有一批仿冒品,他从浙江追查到新疆,最终发现了销售仿冒产品的三个销售商陈丽丽(化名)、唐念林(化名)和郭裕如(化名),并以著作权侵权将上述三人分别告上法庭。

  8月1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丽丽、唐念林和郭裕如三人分别是乌鲁木齐市新奇广场、华凌市场和国贸大厦的经营户,她们从江苏购进一批该类床上制品进行零售,产品为“三无”产品。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因销售复制有他人美术作品的普通商品而引发的纠纷。陈丽丽等三人作为普通商品的销售者,没有对其所销售的普通商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既无侵权的故意,也无侵权的过失,但是三人违反工商管理法规,销售复制有他人美术作品的三无产品,其非法所得利润中包含有张简所在公司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应得的报酬,陈丽丽等三人有义务返还。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陈丽丽、唐念林和郭裕如三人停止销售复制有张简公司美术作品的三无产品,并判决陈丽丽和郭裕如赔偿张简所在公司应得报酬损失及赔偿金10000元,判决唐念林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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