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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为27首歌曲维权状告复制及销售商索赔31.5万

发布时间:2007-09-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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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羽泉为著作权再诉公堂,要求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沙向如停止侵害,书面向本人并在相关媒体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调查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1.5万元人民币。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2007年1月,羽泉从沙向如处购得《天下无贼》两片装光盘一盒,其中复制了《最美》、《热爱》、《没你不行》、《三十》专辑中的27首曲目,该曲目均是羽泉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根据盘芯标注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以及国家有关光盘复制管理规定,该光盘是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复制,并由吉林长白山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而二公司的复制和销售行为并未经具有著作权和表演者邻接权的羽泉许可。

  羽泉认为,二公司与沙向如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著作权和邻接权,并对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将其告上法庭。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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