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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二审开庭 孙楠力争289万

发布时间:2007-08-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肖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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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著名歌手孙楠状告某手机厂家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赔偿数额成为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

  2006年底,孙楠委托律师将生产某款手机的某通信公司和曲阜一家销售该款手机的销售商告上法庭,声称该音乐手机在出厂时就预先内置了20首歌曲,其中一首为孙楠演唱,但并未经孙楠同意,也未支付相关的使用费,因而索赔289万元。

  据悉,该案是全国首起手机内置歌曲侵权案。济宁中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判决手机厂家赔偿50万元。但原被告对该判决都不满意,双双提起上诉。

  孙楠上诉坚持要求手机厂家赔偿289万元;手机厂家则认为法院判决赔偿50万没依据,明显偏高。

  在开庭前,双方的律师就赔偿数额就开始唇枪舌剑地争论。手机厂家的律师说,没想到对方还对判决不满,一审判50万已经很高了。孙楠的律师则说,50万并不令人满意,原告有手机数量、每首歌曲使用价格的证据,使用费算下来就是284万元,再加上5万元的维权费用,所以就应判赔289万元。

  在法庭上,这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要计算损失就必须先弄清该款手机的产量。孙楠方一审中提交了一份证据,根据信息产业部网站上该手机机身码的备案号,得出该手机产量为142万部。对此,手机厂家辩称,备案数量是理论上的最大产量,实践中,手机产量无一例外地少于备案数量。他们向法庭提交一份新证据,一份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手机申请进网的数量一共是14万2千枚。有申请进网的标志才能销售,表明手机最大产量为14万2千部。孙楠方则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并提出在发一枚进网标志的同时,允许厂家自己打印9枚进网标志。手机厂家则表示,一部手机只有一枚许可标志是常识,1比9的比例从未听过。

  除了手机数量外,每首歌曲的价格也是个争论焦点。孙楠方提出,某网站上孙楠曲目的下载价格为4元/首,因而目前在手机铃声下载方面的市场价格为4元/首,孙楠作为表演者,按2元/首来计费。一首歌曲是否流行,表演者起着决定性作用,每首2元属于很低的范围,并不过分。手机厂家则认为,仅凭一个网站上的一条声明就认定歌曲下载价格为4元/首,过于牵强。手机内置歌曲和从网站上下载歌曲根本不是一回事,没有可比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公布的标准是每首歌曲一毛二。

  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判决,该案将择日宣判。(作者 肖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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