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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七剑》出品人诉网站侵权获赔6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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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品人允许,电信网上竟有电影《七剑》可以下载,该电影的出品人之一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遂状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电信)、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审理有果。
出品人:网上下载侵权
电影《七剑》是慈文公司和另两家公司联合出品的,2005年7月29日在我国首次公映。2005年11月11日,慈文公司发现网址为www.myzone.cn的网站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下载服务,而慈文公司从未许可该网站的经营者河南电信以及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这个作品。
慈文公司遂将河南电信以及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慈文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要求二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慈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支付调查费用3万元。
电信:下载有合法片源
对此,河南电信以及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辩称,www.myzone.cn 网站不属于河南电信,其所有人为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北方电信公司2004年成立后,原属河南电信的资产就划归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了。
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称,其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公司的片源来自于上级公司北方电信,影片是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的。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影片的合法性。
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称,他们在网上传播《七剑》的时间仅为2005年10月至12月,之后即停止,实际在网上传播的时间很短,没有侵犯慈文公司的权利。且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提供的是手机影院下载服务,因该服务的使用者和效果等因素的限制,对慈文公司产生的影响甚小。慈文公司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侵权者赔偿6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网站www.myzone.cn 的所有者为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而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未能举证网络传播行为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所以,该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下载电影作品《七剑》,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考虑慈文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时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以及慈文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6万元。对于慈文公司要求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侵犯的是慈文公司电影的网络传播权,并未对慈文公司的商业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慈文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不得再提供《七剑》的网络下载,并赔偿慈文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出品人:网上下载侵权
电影《七剑》是慈文公司和另两家公司联合出品的,2005年7月29日在我国首次公映。2005年11月11日,慈文公司发现网址为www.myzone.cn的网站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下载服务,而慈文公司从未许可该网站的经营者河南电信以及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这个作品。
慈文公司遂将河南电信以及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慈文公司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要求二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慈文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支付调查费用3万元。
电信:下载有合法片源
对此,河南电信以及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辩称,www.myzone.cn 网站不属于河南电信,其所有人为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北方电信公司2004年成立后,原属河南电信的资产就划归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了。
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称,其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公司的片源来自于上级公司北方电信,影片是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的。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影片的合法性。
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称,他们在网上传播《七剑》的时间仅为2005年10月至12月,之后即停止,实际在网上传播的时间很短,没有侵犯慈文公司的权利。且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提供的是手机影院下载服务,因该服务的使用者和效果等因素的限制,对慈文公司产生的影响甚小。慈文公司要求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侵权者赔偿6万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网站www.myzone.cn 的所有者为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而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未能举证网络传播行为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所以,该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下载电影作品《七剑》,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结合考虑慈文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时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以及慈文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金额为6万元。对于慈文公司要求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所侵犯的是慈文公司电影的网络传播权,并未对慈文公司的商业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故对慈文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北方电信河南分公司不得再提供《七剑》的网络下载,并赔偿慈文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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