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卡巴斯基起诉案 瑞星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字号: +-
563
关于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卡巴斯基诉讼一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据了解,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同时,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被侵权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均在北京,因此案件审理应放在北京进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援引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定,不能作为该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即使参考该规定,被告对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的理解也是不能成立的。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的侵权被告为两位,另一被告(北方网)注册及主要营业地均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辖区内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驳回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