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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咏麟上海演唱会被指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7-08-0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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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15日在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举办的2006谭咏麟上海演唱会引发了一场官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演唱会主办方上海申铭文化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演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47.6万余元。昨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诉状中声称,自己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包括谭咏麟在内的多名艺人曾与协会签订相关著作权协议,协会取得他们部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现演唱会两家主办单位未征得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演出了包括《创造命运》、《幻影》在内的21首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经原告交涉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著作权问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申铭文化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只负责演唱会的申办工作,对著作权纠纷毫不知情。上海东方演艺有限公司则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其不享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同时提出,谭咏麟演唱的很多歌都是自己作词作曲,享有著作权的应该是他本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无权代表作者本人,难道作者演唱自己的作品是对自己侵权吗?”

  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方提出,根据双方协议,原告方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这些艺人的表演权,被告方举办演唱会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东方演艺有限公司则指出,自己并不是有意不支付使用费,但是原告方开口要4万元,明显高于其他演唱会,故没有支付,原告以此为借口起诉。同时,被告还对演唱会的收费标准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条文对其进行规范。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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