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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一摄影者向房地产公司索赔15万元

发布时间:2007-08-02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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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的蒋先生在一则房地产商业广告中看到了他所拍摄的照片,而此前他只将照片提供给一单位用于公益宣传,他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索赔15万元。而该公司认为广告所采用的照片截取于一则公益广告,与照片拍摄者无直接关系。7月27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7月27日上午10时许,蒋先生向记者介绍说,涉及到侵权的两张照片是他在2004年11月4日拍摄的,当时是玉林市举行第一届中小企业商机博览的开幕式,他拍下了当时的热闹景象。后来,中小企业商机博览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找到他要了这两张照片,进行合成处理后制成宣传海报,他无偿提供了这些照片。为避免别人说他靠这两张照片获利,他还特地和秘书处签订了无偿使用的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这两张照片只能在公益宣传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活动,违约赔偿金为10万元。

  2006年10月31日,蒋先生却在玉林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房地产商业广告,广告中所用的背景照片正是他所拍摄的那两张照片,采用的是秘书处宣传海报中的合成图片。他为此询问秘书处,对方表示他们并不知情。蒋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但该公司声称不存在侵权行为。蒋先生说,当时有朋友跟开他玩笑,说他的照片被用作商业广告,他应该收入不菲。他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于2007年4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15万元。

  7月27日下午,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虽然照片原作为蒋先生所拍,但秘书处就此进行过合成处理,应该具有修改后的著作权。而他们所采用的图片直接截取于公益广告,即使构成了侵权也仅是针对于秘书处而言,蒋先生无权就此进行索赔。与此同时,他们是中小企业商机博览的赞助企业,有权使用宣传海报上的内容进行自身的宣传,这点秘书处在事后也是认可的。蒋先生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照片内容是他进行拍摄的,一个简单的合成并不会剥夺他的著作权。法庭在庭审时未当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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