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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博导状告上海理工大学等两单位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7-07-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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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方出示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姜先生状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理工大学一案,今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姜先生曾在国内发表过《走出理学 清代思想发展的内在理路》、《理学与中国文化》、《颜李学派》等作品,而据姜先生称,自2006年10月以来,他在上海理工大学等单位网站的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统中出现大量其作品的电子版,并且可供全文阅读和下载。同时经其调查,该超星数字图书馆系统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销售及维护,而上海理工大学将原告作品在其网站上进行传播,供读者阅读、下载及打印。

    原告认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故将以上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同意;并在超星数字图书馆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保持一年;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8900元,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725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针对原告提到这三本书,被告当庭提供了其与出版方的三份协议来证明这三本书的合法来源,而原告认为与被告签订协议的三家单位与这三本书的出版单位没有联系。

    被告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恶意,并称这三本书并不能全文下载,只是可以在网上进行部分阅读。原告则针对被告的此项答辩称,自己证据可以证明是针对这三本书的前、中、后三部分进行公证的,“为的就是防止被告进行狡辩”。另外,原告认为被告说自己对原告姜先生及其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宣传,“是对原告有好处的”,这种说法是荒谬的。而被告则称,“我们是以对文化的传播为前”,这么做“是善意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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