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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8儿童公益广告”被指侵权 法院调解双方言和

发布时间:2007-07-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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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与芒果网发布“8858儿童公益广告”,被指侵犯他人著作权。近日,北京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原告秦岭诉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深圳总公司、芒果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正华广告有限公司、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1995年原告创作了名为《合唱》的摄影作品,该作品于1996年在人民摄影报上公开发表,并在1997年获得人民摄影报佳能杯96优秀摄影作品赛年度大奖。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在与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合作、资助并冠名的公益广告中,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了篡改,用作地铁灯箱广告,且未给原告署名未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广告是由北京市地铁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发布,在地铁一号线和二号线十七个地铁站候车大厅内设的共计十八处灯箱广告使用,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地铁站候车大厅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对广告的审查和监管义务,据此应当对该广告引发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后,原告撤销了对北京地铁运营公司的诉讼,但追加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深圳正华广告公司、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原告认为,芒果网有限公司歪曲原告创作初衷,贬损了该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思想内涵,侵犯了其著作权,造成了精神损害及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拆除使用原告作品的全部灯箱广告,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深圳正华广告公司、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作为广告主、制作者理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鉴于该案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目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芒果网有限公司深圳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岭经济损失16万元。(作者 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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