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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在线播放《霍元甲》终审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07-07-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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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乐视公司)因在其经营的网站乐视网上提供电影《霍元甲》的在线播放却未取得合法授权,被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安乐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乐视公司赔偿安乐公司人民币11万元。
电影《霍元甲》于2006年1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该片由电影集团一公司与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除修改权、署名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星河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2月16日,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称电影《霍元甲》在中国大陆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归英雄国际有限公司完全拥有。2006年4月7日,英雄国际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将电影《霍元甲》的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权利、业权和利益转让安乐公司。同年10月,国家版权局向安乐公司颁发证书,安乐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6年4月,乐视公司开始在其经营的乐视网www.letv.com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在案件审理中,乐视公司称其系经北京亿融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授权对电影《霍元甲》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授权书。乐视公司认为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乐视公司强调其影片来源系通过正当渠道合法取得,而且已经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但法院注意到,乐视公司在对电影《霍元甲》进行网络传播时,该电影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出版了VCD。该影片片尾及VCD外包装上均有权利人的署名。乐视公司作为向网络用户提供电影在线播放服务内容的提供者,应当明知电影《霍元甲》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明知网络传播电影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之许可。但乐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获得的授权并非来源于电影《霍元甲》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认定乐视公司未尽著作权注意义务,具有主观错误。

由于乐视公司系乐视网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责任,乐事公司未经安乐公司许可,在乐视网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影《霍元甲》的服务,该行为直接产生了阻碍安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电影《霍元甲》,导致安乐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后果的发生,因此乐视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安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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