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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龙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诉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本案涉及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引证商标权利人亦叫赵薇。
2015年9月15日,原告龙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纯文字商标“赵薇梦陇酒庄”,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第4662059号“赵薇”图文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注册申请。商评委经复审后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原告不服被诉决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张晓丽,人民陪审员李新平、陶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龙旭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称
龙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女士。赵薇女士对葡萄酒十分热爱,购买了位于法国波尔多的梦陇酒庄,该中文是对酒庄法文Chateau Monlot的音译,因此申请商标取名“赵薇梦陇酒庄”。虽然引证商标已于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权利人也叫赵薇,但赵薇女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原告法定代表人赵薇女士与申请商标之间早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绝对不会指向引证商标权利人,“此赵薇非彼赵薇”。
被告商评委辩称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对本案作出判决。
2015年9月15日,原告龙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纯文字商标“赵薇梦陇酒庄”,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第4662059号“赵薇”图文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注册申请。商评委经复审后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原告不服被诉决定,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张晓丽,人民陪审员李新平、陶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龙旭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称
龙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著名影视明星赵薇女士。赵薇女士对葡萄酒十分热爱,购买了位于法国波尔多的梦陇酒庄,该中文是对酒庄法文Chateau Monlot的音译,因此申请商标取名“赵薇梦陇酒庄”。虽然引证商标已于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权利人也叫赵薇,但赵薇女士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原告法定代表人赵薇女士与申请商标之间早已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绝对不会指向引证商标权利人,“此赵薇非彼赵薇”。
被告商评委辩称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诉决定。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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