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名创优品(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赛曼公司诉称,其系第13281513号注册商标“名创优品”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使用该商标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在全国已有1300多家,系全国知名的加盟连锁品牌,在其广泛的宣传之下,“名创优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发现,被告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成立。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属赛曼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依然将涉案商标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该行为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赛曼公司诉称,其系第13281513号注册商标“名创优品”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使用该商标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在全国已有1300多家,系全国知名的加盟连锁品牌,在其广泛的宣传之下,“名创优品”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发现,被告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成立。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属赛曼公司所有的情况下,依然将涉案商标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该行为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