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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诉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MARRIOTT”及“万豪”不动产商标权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诉称
1.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万豪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万豪国际在全球管理多家知名品牌酒店,如万豪、喜来登、威斯汀等。
2.原告已在43类、36类服务上注册一系列“MARRIOTT”和“万豪”商标,且经过万豪国际多年的使用和宣传,“MARRIOTT”和“万豪”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被告未经许可将写字楼的建筑物名称登记为“北京万豪中心”,并在写字楼的开发、推广、销售、管理等活动中长期大量使用“MARRIOTT”及“万豪”商标。被告于2006年与原告的关联公司万豪国际管理公司、全球酒店许可公司等签订相关协议,合作经营北京万豪酒店,并就北京万豪酒店的管理、运营以及商标使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自2013年起,被告开始在其经营的毗邻北京万豪酒店、门牌号相同的“北京万豪中心”写字楼的经营中侵权使用原告的“MARRIOTT”及“万豪”商标,且经原告多次书面致函拒不纠正,其不当使用的恶意明显。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诉称
1.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是世界知名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万豪国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万豪国际在全球管理多家知名品牌酒店,如万豪、喜来登、威斯汀等。
2.原告已在43类、36类服务上注册一系列“MARRIOTT”和“万豪”商标,且经过万豪国际多年的使用和宣传,“MARRIOTT”和“万豪”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被告未经许可将写字楼的建筑物名称登记为“北京万豪中心”,并在写字楼的开发、推广、销售、管理等活动中长期大量使用“MARRIOTT”及“万豪”商标。被告于2006年与原告的关联公司万豪国际管理公司、全球酒店许可公司等签订相关协议,合作经营北京万豪酒店,并就北京万豪酒店的管理、运营以及商标使用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但自2013年起,被告开始在其经营的毗邻北京万豪酒店、门牌号相同的“北京万豪中心”写字楼的经营中侵权使用原告的“MARRIOTT”及“万豪”商标,且经原告多次书面致函拒不纠正,其不当使用的恶意明显。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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