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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烹饪美食离不开“灶具”。唐朝文学家高适在《宋中遇林虑杨十七山人因而有别》描写杨十七款待他:檐前举醇醪,灶下烹只鸡。好友盛情跃然于纸,但高适绝想不到,千余年后的今天,人们会创造出一种叫“聚能灶”的炉具,更不会想到两家企业因在燃气灶上使用的“聚能”二字而对簿公堂,并引发一场诉讼标的额高达6000万元、持续近3年之久的纠纷。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帝公司)对“聚能”二字使用并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对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诚帝公司)涉案“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华帝公司在燃气灶具上标注“聚能”等关联标识具有合法性,而且“聚能灶”作为一类燃气灶具的名称或将被厨卫企业广泛使用。
“聚能”引发纷争
复盘此案,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3676832号“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后,即对年销售额高达数十亿元的华帝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据悉,涉案商标于2003年8月由山东省莱芜市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烹调器具等第11类商品上。2013年11月,汪某注册成立诚帝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橱柜销售等。在诚帝公司成立半年之际即2014年5月,镇江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涉案商标。
华帝公司创立于1992年,历经20余年发展,从一家立足于珠三角经济区的小型乡镇企业,成长为国内知名的上市企业。2005年,“华帝”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诚帝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华帝公司与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及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盈公司)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该案依法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8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常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诚帝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6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华帝公司与苏宁公司、华盈公司是家电行业内较为典型的“产、供、销”渠道合作关系,华帝公司是燃气灶具的生产单位和品牌经营者,同时也是“聚能燃烧技术”的专利持有单位;华盈公司是“华帝”燃器灶具品牌在常州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负责“华帝”品牌产品在常州等经销区域的销售和管理工作;苏宁公司为华盈公司的渠道商,是华盈公司销售渠道的组成部分之一。
华帝公司涉案产品及宣传资料中对“聚能”二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是否侵犯诚帝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成为该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诚帝公司认为,华帝公司对“聚能”文字和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聚能”是臆造词,不属于技术语。
华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主张其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聚能”二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对燃气灶技术特点的描述。
“早在2009年,华帝公司研发出了一项区别于传统大气式燃烧的新技术,该技术显著特征是低能耗、高能效,其独特的炉头设计能更有效聚集热量,遂将其相关专利命名为‘聚能燃烧技术’。”华帝公司法务中心总监周军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2010年,华帝公司将该技术应用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并实现了批量生产,由于该技术具备显著的“聚集能量”特点,对于提升燃气灶具的热效率具有显著效果,因此华帝公司在产品相关包装及宣传资料中,均对“聚能燃烧技术”作出了详细的解释,重点在于区别热效率相对较低的传统灶具。
二审终见分晓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显著性上存在一定的天然缺陷,其“保护强度相当有限”。华帝公司系将与涉案商标中“聚能”字样相同的文字用以描述商品的技术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苏宁公司与华盈公司宣传和销售涉案商品亦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诚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华盈公司该案一审代理律师介绍,在一审宣判前,诚帝公司曾欲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未能得到法院同意。诚帝公司不服常州中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聚能”一词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的客观属性,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不强,并不能阻止其他市场主体对“聚能”一词的正当性使用,而且华帝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未将“聚能”一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并综合该案案情,法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并未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2015年3月起,这场持续了近3年的诉讼,因为诚帝公司高达6000万元的索赔金额使得该案备受关注。”周军表示,“在推广普及聚能灶具的行业背景下,该案二审判决为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清除了不合理竞争壁垒的障碍,有利于促进厨卫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同时,有助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制裁商誉侵害、维护创新氛围,遏制权利滥用的不正当行为。”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帝公司)对“聚能”二字使用并非商标使用,不构成对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诚帝公司)涉案“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华帝公司在燃气灶具上标注“聚能”等关联标识具有合法性,而且“聚能灶”作为一类燃气灶具的名称或将被厨卫企业广泛使用。
“聚能”引发纷争
复盘此案,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3676832号“聚能JUNENG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后,即对年销售额高达数十亿元的华帝公司提起侵权诉讼。
据悉,涉案商标于2003年8月由山东省莱芜市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太阳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烹调器具等第11类商品上。2013年11月,汪某注册成立诚帝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橱柜销售等。在诚帝公司成立半年之际即2014年5月,镇江诚帝公司通过受让取得涉案商标。
华帝公司创立于1992年,历经20余年发展,从一家立足于珠三角经济区的小型乡镇企业,成长为国内知名的上市企业。2005年,“华帝”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12月,诚帝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华帝公司与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苏宁公司)及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华盈公司)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该案依法移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8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常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诚帝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由200万元提高至6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华帝公司与苏宁公司、华盈公司是家电行业内较为典型的“产、供、销”渠道合作关系,华帝公司是燃气灶具的生产单位和品牌经营者,同时也是“聚能燃烧技术”的专利持有单位;华盈公司是“华帝”燃器灶具品牌在常州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负责“华帝”品牌产品在常州等经销区域的销售和管理工作;苏宁公司为华盈公司的渠道商,是华盈公司销售渠道的组成部分之一。
华帝公司涉案产品及宣传资料中对“聚能”二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而是否侵犯诚帝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成为该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诚帝公司认为,华帝公司对“聚能”文字和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且“聚能”是臆造词,不属于技术语。
华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主张其在涉案产品上标注“聚能”二字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对燃气灶技术特点的描述。
“早在2009年,华帝公司研发出了一项区别于传统大气式燃烧的新技术,该技术显著特征是低能耗、高能效,其独特的炉头设计能更有效聚集热量,遂将其相关专利命名为‘聚能燃烧技术’。”华帝公司法务中心总监周军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2010年,华帝公司将该技术应用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并实现了批量生产,由于该技术具备显著的“聚集能量”特点,对于提升燃气灶具的热效率具有显著效果,因此华帝公司在产品相关包装及宣传资料中,均对“聚能燃烧技术”作出了详细的解释,重点在于区别热效率相对较低的传统灶具。
二审终见分晓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显著性上存在一定的天然缺陷,其“保护强度相当有限”。华帝公司系将与涉案商标中“聚能”字样相同的文字用以描述商品的技术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进行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苏宁公司与华盈公司宣传和销售涉案商品亦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诚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华盈公司该案一审代理律师介绍,在一审宣判前,诚帝公司曾欲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未能得到法院同意。诚帝公司不服常州中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聚能”一词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的客观属性,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不强,并不能阻止其他市场主体对“聚能”一词的正当性使用,而且华帝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未将“聚能”一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并综合该案案情,法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并未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从2015年3月起,这场持续了近3年的诉讼,因为诚帝公司高达6000万元的索赔金额使得该案备受关注。”周军表示,“在推广普及聚能灶具的行业背景下,该案二审判决为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清除了不合理竞争壁垒的障碍,有利于促进厨卫行业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同时,有助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制裁商誉侵害、维护创新氛围,遏制权利滥用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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