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信源欣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已立案审理此案。
乔丹体育在起诉书中指出,耐克体育在天猫商城标注的“乔丹”品牌和在京东商城“信源欣源运动专营店”使用检索关键词“乔丹”,均为擅自进行非法商标使用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乔丹”知名字号和“乔丹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乔丹体育称,“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字号,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早在2002年,“乔丹”牌运动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见[2002]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乔丹体育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41331号、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等多个“乔丹”文字商标,依法对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乔丹体育使用“乔丹”系列商标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积累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乔丹体育是“乔丹”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可以说,乔丹体育是“乔丹”品牌的创始人,一直享有众多消费者的青睐和美誉。
乔丹体育认为,耐克体育和北京信源欣源擅自使用“乔丹”知名字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合法权益。二者侵占“乔丹”品牌商誉的红利,也给品牌真正的所属者乔丹体育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此外,2017年3月,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中天网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4月,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4月份,乔丹体育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述案件法院均已立案审理。
乔丹体育在起诉书中指出,耐克体育在天猫商城标注的“乔丹”品牌和在京东商城“信源欣源运动专营店”使用检索关键词“乔丹”,均为擅自进行非法商标使用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乔丹”知名字号和“乔丹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乔丹体育称,“乔丹”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字号,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早在2002年,“乔丹”牌运动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见[2002]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乔丹体育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41331号、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等多个“乔丹”文字商标,依法对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乔丹体育使用“乔丹”系列商标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积累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乔丹体育是“乔丹”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可以说,乔丹体育是“乔丹”品牌的创始人,一直享有众多消费者的青睐和美誉。
乔丹体育认为,耐克体育和北京信源欣源擅自使用“乔丹”知名字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合法权益。二者侵占“乔丹”品牌商誉的红利,也给品牌真正的所属者乔丹体育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此外,2017年3月,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中天网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4月,乔丹体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17年4月份,乔丹体育在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述案件法院均已立案审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