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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乐”商标引发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
标签: 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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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利乐”、“利乐砖”等商标的商标权被侵犯,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及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山东碧海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碧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碧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及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诉称,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曾先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利乐”、“利乐砖”等商标。而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经利乐拉伐公司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利乐商标。后其公司发现被告碧海公司至迟自2010年开始使用利乐商标,曾在机械专家网、神州商贸网等网站发布的信息中以及与碧海公司相关的报道中使用“利乐”“利乐砖”等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称其“供应利乐砖型饮料灌装机优质包装材料”,“主营:利乐砖、利乐包……”等,在展会中使用“世界看利乐 中国看碧海”的标语并在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发布使用了利乐商标及“世界看利乐 中国看碧海”的标语。就此,原告曾分别于2010年1月29日和2015年9月28日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碧海公司及其总经理,要求其停止使用 “利乐”等注册商标,但其至今仍在继续使用。

原告认为,碧海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利乐拉伐公司的注册商标“利乐”及“利乐砖”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碧海公司与两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其未经两原告同意,擅自发布“世界看利乐 中国看碧海”的广告,导致相关公众认为“碧海”与“利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相当,进而使得碧海公司不正当地获得市场竞争机会,损害了两原告的公平竞争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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