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524号东映动画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关于第52221746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判决书载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享有“聖闘士星矢”这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主张在先权利。诉争商标文字部分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聖闘士星矢”设计图标主体构成完全相同,虽然在文字底部增加了拼音标注的SHENGDOUSHIXINGSHI,但是这样不影响对侵害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据此,北知院一审判决,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2221746号商标应予宣告无效。而商评委此前基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申请而作出的第52221746号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裁定,被已发判决撤销,商评委需重新作出裁定。目前尚不知晓商评委、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是否会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摘录:
原被告及代理人信息:
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野区4丁目10番1号。
法定代表人高木胜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丰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湖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泰,总经理。
法院查明事实:
争议商标为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福建时兴鞋服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跑鞋(带金属钉);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权专用期限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于2014年5月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东映动画株式会社是日本五大电影公司之一,自1948年创设以来,一直致力于动画片的制作和传播,东映动画株式会社是21世纪动画电影领域的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圣斗士星矢”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动画片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在先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圣斗士星矢》片头题目的设计文字和图形相同,其汉语拼音也是对片头题目的描述和说明,故争议商标是对动画片《圣斗士星矢》片头题目的复制和抄袭,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三、动画片《圣斗士星矢》是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知名作品中的一部经典之作,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是对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四、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判决要点:
1、本案中“聖闘士星矢”图标的整体设计,体现作者个人选择、取舍和安排,使之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满足了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概念的定义。被诉决定未认定构成作品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原告主张在先判决中已经明确将他人动漫相关的多个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制范围。对此,本院认为,针对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在先生效判决考虑到大量以及多种类注册并攀附他人利益,将该种行为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在先判决作出后,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以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可以认定在先权益。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主要调整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在司法解释已经可以作为认定在先权益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对于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无需再援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绝对事由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38789号《关于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关于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图为:争议商标申请信息
据此,北知院一审判决,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注册的第52221746号商标应予宣告无效。而商评委此前基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申请而作出的第52221746号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裁定,被已发判决撤销,商评委需重新作出裁定。目前尚不知晓商评委、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是否会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摘录:
原被告及代理人信息:
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野区4丁目10番1号。
法定代表人高木胜裕,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丰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市时兴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湖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泰,总经理。
法院查明事实:
争议商标为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福建时兴鞋服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跑鞋(带金属钉);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权专用期限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
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于2014年5月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一、东映动画株式会社是日本五大电影公司之一,自1948年创设以来,一直致力于动画片的制作和传播,东映动画株式会社是21世纪动画电影领域的最知名的公司之一,“圣斗士星矢”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动画片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在先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圣斗士星矢》片头题目的设计文字和图形相同,其汉语拼音也是对片头题目的描述和说明,故争议商标是对动画片《圣斗士星矢》片头题目的复制和抄袭,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三、动画片《圣斗士星矢》是东映动画株式会社的知名作品中的一部经典之作,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全是对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在先使用并享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四、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判决要点:
1、本案中“聖闘士星矢”图标的整体设计,体现作者个人选择、取舍和安排,使之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表达,满足了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美术作品概念的定义。被诉决定未认定构成作品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原告主张在先判决中已经明确将他人动漫相关的多个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制范围。对此,本院认为,针对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在先生效判决考虑到大量以及多种类注册并攀附他人利益,将该种行为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在先判决作出后,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以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可以认定在先权益。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主要调整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在司法解释已经可以作为认定在先权益法律渊源的情况下,对于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漫画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无需再援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绝对事由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38789号《关于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东映动画株式会社关于第5221764号“聖闘士星矢SHENGDOUSHIXI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图为:争议商标申请信息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