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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下称蓝十字公司)欲在航空救护等服务上将“Air Rescue及图”商标在华进行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而驳回。蓝十字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据悉,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92416号“Air Rescue及图”商标,申请人为蓝十字公司,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指定使用在第39类航空救护服务等服务上。
2014年11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其所使用服务之内容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蓝十字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Air Rescue”可译为“空中营救”,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蓝十字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Air”与“Rescue”及飞机和线条图形构成,虽然其中的“Air”和“Rescue”通常翻译为“空中营救”,对于指定使用的航空救护服务等具有一定描述性,但是飞机和线条图形具有一定的设计感,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另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并不限于航空救护服务,在其他指定使用服务上不构成对服务和内容的直接描述。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92416号“Air Rescue及图”商标,申请人为蓝十字公司,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指定使用在第39类航空救护服务等服务上。
2014年11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直接表示其所使用服务之内容为由,驳回了其注册申请。
蓝十字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Air Rescue”可译为“空中营救”,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据此,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蓝十字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单词“Air”与“Rescue”及飞机和线条图形构成,虽然其中的“Air”和“Rescue”通常翻译为“空中营救”,对于指定使用的航空救护服务等具有一定描述性,但是飞机和线条图形具有一定的设计感,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不属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另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并不限于航空救护服务,在其他指定使用服务上不构成对服务和内容的直接描述。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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