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因认为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绝对牛公司)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陆虎”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对其拥有的驰名商标构成摹仿、复制,且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知名汽车制造企业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绝对牛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9245464号“陆虎”商标,由绝对牛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捷豹路虎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且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捷豹路虎公司分别引证了其持有的3件商标:第29228号“LANDROVER”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57年10月,核定使用在第12类各种客车、救护车等商品上;第808460号“LANDROVER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94年3月,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3年4月,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身、车轮、陆地车辆引擎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捷豹路虎公司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已构成驰名商标,但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和使用的“LANDROVER”与“路虎”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路虎”作为商标独创性较强,诉争商标与捷豹路虎公司的“路虎”商标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绝对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百度”“吉普”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据此,商评委认定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捷豹路虎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绝对牛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由其原创设计,不存在恶意复制及摹仿引证商标的情形,且其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陆虎”,该商标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对于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搭便车”、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这一问题涉及的是特定民事权利,捷豹路虎公司如果认为绝对牛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日前,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9245464号“陆虎”商标,由绝对牛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捷豹路虎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且诉争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捷豹路虎公司分别引证了其持有的3件商标:第29228号“LANDROVER”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57年10月,核定使用在第12类各种客车、救护车等商品上;第808460号“LANDROVER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1994年3月,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3年4月,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身、车轮、陆地车辆引擎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捷豹路虎公司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已构成驰名商标,但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和使用的“LANDROVER”与“路虎”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路虎”作为商标独创性较强,诉争商标与捷豹路虎公司的“路虎”商标呼叫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绝对牛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百度”“吉普”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据此,商评委认定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捷豹路虎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绝对牛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由其原创设计,不存在恶意复制及摹仿引证商标的情形,且其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有主观恶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陆虎”,该商标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对于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恶意“搭便车”、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这一问题涉及的是特定民事权利,捷豹路虎公司如果认为绝对牛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