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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启航”被判无须停用但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发布时间:2016-03-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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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下称启航考试学校)与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启航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启航及图”标识与“启航”文字,侵犯了其获得许可独占使用的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School”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专用权,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创公司)将两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日前,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启航考试学校与启航公司突出使用包含“启航”文字的“启航及图”标识与“启航教育”“启航”文字,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中创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等因素,中创公司提出30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启航考试学校与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同时赔偿中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据了解,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下称贵阳启航学校)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中创公司经贵阳启航学校许可取得涉案商标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的独占使用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启航及图”标识、“启航”“启航考研”“启航教育”文字,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在该案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启航考试学校已经在全国范围考研培训领域使用“启航考研”,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创公司无权禁止启航考试学校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后,仍在考研培训领域突出使用“启航考研”,但可以要求两被告对“启航考研”附加适当标识。

  同时,该案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尽管启航考试学校字号为“启航”,只要该校将“启航”在企业名称意义上进行使用,非进行显著、突出的商标意义上使用,则不论使用全称,抑或简称,均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中创公司提出的启航考试学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字号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综合考虑贵阳启航学校与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中创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权的时间等因素,一审法院判令启航考试学校与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并赔偿中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中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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