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雅克(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克公司)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上水”商标时,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金上水”商标构成近似,作出驳回申请决定,雅克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雅克公司不服,就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两审法院都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决定的前提下,雅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最高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近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雅克公司的再审申请。
雅克公司提交的二审申请称,二审期间该案的引证商标“金上水”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已经不构成雅克公司申请“上水”商标的阻碍,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最高院经审查认为,“金上水”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于2014年12月撤销,但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金上水”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因此北京高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本案中最高院作出的裁定在法理上应该没有问题,行政诉讼法上启动再审的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时就已经存在的事实或证据材料,因为再审是对原审当时是否合法的监督。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雅克公司可在“金上水”商标被撤销满一年后,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雅克公司提交的二审申请称,二审期间该案的引证商标“金上水”已经被商标局撤销,已经不构成雅克公司申请“上水”商标的阻碍,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最高院经审查认为,“金上水”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于2014年12月撤销,但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金上水”商标仍处于有效状态,因此北京高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本案中最高院作出的裁定在法理上应该没有问题,行政诉讼法上启动再审的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时就已经存在的事实或证据材料,因为再审是对原审当时是否合法的监督。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雅克公司可在“金上水”商标被撤销满一年后,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