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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终审被认定不侵权

发布时间:2015-06-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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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着“银泰”商标权与商号权之争,浙江省湖州市3家企业对簿公堂(本报2015年5月8日第6版曾作相关报道)。日前,法院对上述两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认定湖州银佳百货有限公司(下称银佳百货公司)及湖州银东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银东购物中心公司)未侵犯湖州银泰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下称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商号权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银泰商业大厦公司一审时诉称,其享有“银泰”商号权,而银佳百货公司及银东购物中心公司,擅用“银泰”商号,该行为侵犯了其商号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而两被告辩称,其所使用的“银泰百货及图”等商标,系经相关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并未对银泰商业大厦公司的商号权构成侵犯。 

        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泰商业大厦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其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银泰商业大厦公司上诉称,虽然两被告享有“银泰”相关商标的使用权,但在该案中两被告使用“银泰百货”供消费者识别,显然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商号意义上的使用,两被告已经构成对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商号权的侵犯。 

        两被告在二审中答辩称,银泰商业大厦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恶意使用两被告关联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号,故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对“银泰”字样并未享有在先权利。而两被告对“银泰”及相关图形商标的使用系对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常使用,并未侵犯银泰商业大厦公司的商号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使用“银泰百货”等系列商标系商标性使用,符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体现了其关联公司的特定联系。另外,银泰商业大厦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晚于两被告使用的“银泰百货”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其在实际宣传中多使用“银泰商业大厦”的企业名称的简称,故银泰商业大厦公司对“银泰百货”或“银泰”不具有在先的排他性权利。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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