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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两“公”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5-03-16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罗松龄
标签: 佛山公 盲公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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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合记饼业状告佛山公特产店侵权一案在南海法院开庭。庭审中,双方就佛山公的天猫店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激辩。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法官未当庭宣判。 

        据南海法院证实,这是佛山首例网上售卖正品因商标权被起诉的案件。 

        庭审上,原告“盲公饼”的商标所有人和传承人南海区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合记饼业)拿出了一沓通过公证之后的网页截图进行举证。 

        据原告合记饼业举证,在“佛山公”的天猫店上,在售卖合记盲公饼时,在名称前面都加有“佛山公特产”字样,展示盲公饼的小图上加了“佛山公”的商标,大图上加了“佛山公”的水印并有“合记”、“百年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等字样,同时还强调了“佛山公礼包”、“佛山特产第1店”、“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等虚假描述、宣传用语,故意引导公众产生“佛山公”与“盲公饼”具有关联性。原告律师称,“这是一种掐头去尾的文字ps,通过对文字的片面剪辑来让消费者觉得,佛山公得到了盲公饼的传承。” 

        为此,合记饼业要求“佛山公”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广东、佛山的几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 

        庭上,被告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销售的盲公饼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是正品,并非售假;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被告在合理使用被告涉案商标的过程中,保持涉案商品上涉案商标的原貌,没有更换、遮盖、涂改涉案商标,也没有对涉案商标进行贬损,或是导致商标显著性或知名度的降低,不存在造成被告商标利益的损害。 

        对于原告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联和公司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在天猫店发布的涉案宣传内容遭受直接损害。“事实上,随着被告销售‘盲公饼’商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原告的产销量会同步增加,也会获得实际利益,不可能遭受到直接损失。” 

        专家说法: 

        电子商务商标维权争议大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有相关法律人士归纳出,目前电子商务方面的商标侵权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盗用他人的商标进行售假,或未经授权售卖他人的平行进口商品(例如水货)或直销商品;二是,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网页关键词或域名,并从事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活动;三是,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店的名称、网店招牌、网店装饰或宣传,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他人商标,例如“某某品牌同款”的字样。 

        背景资料 

        “盲公饼”和“佛山公” 

        “盲公饼”是佛山传统名点之一,因它是由一盲人创制于清嘉庆后期,因而得名盲公饼,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如今由南海区合记饼业有限公司唯一传承、唯一生产。2000年及2002年,该公司先后获得“盲公牌盲公”及“盲公”商标,该两商标均被评为“广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佛山公”商标的持有人为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公”始于清代咸丰年间陆氏人家的饼店,位于永安路北边。“佛山公”名字来源于籍贯南海县的晚清著名小说家吴趼人,他曾取笔名“我佛山人”,非常喜欢佛山芝麻饼酥的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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