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商品冒用“驰名商标”商家被判3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8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字号: +-
563
        “中国驰名商标”也玩张冠李戴,消费者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6个茶道杯,却发现外包装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属子虚乌有,于是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索3倍赔偿。近日,越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2014年7月5日,王某在广州某商场购买了“金灶耐热玻璃茶道杯(单价128元)”、“金灶专利弹压茶道杯(单价115元)”各3个,共支付货款729元。两种商品外包装上均显示有“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两种商品均系广东某企业生产,但该企业拥有的“金灶”驰名商标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并不包括上述两种商品。王某和商家对此均无异议。

  王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着超范围冒用“中国驰名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要求退还货款及另支付3倍赔偿。商家则辩解称,是厂家在包装过程中的疏忽造成,并已通知对旧包装回收处理,王某所购买的是因工作疏忽遗留的少数旧包装产品,不存在欺诈。

  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之规定,商家作为经营者在明知涉案商品所标注的“中国驰名商标”并不适用于涉案商品仍然销售,依法能够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于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除退还货款外,商家需赔偿2187元,王某则退还商品。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