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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仁寿大药房为民药店因从扬州市康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诊视明”护眼液并在当地销售,被江西珍视明医药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权一起告上了法庭。8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为民药店、康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民药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3000元,康美公司在报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
2006年2月,珍视明公司注册“珍视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水剂;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等。2012年12月,“珍视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民药店成立于2001年8月,系仁寿大药房的分支机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公司配送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等。康美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许可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包括: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除许可医疗器械)、家用健身理疗器材等。
2012年8月4日,珍视明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的为民药店购买了“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二盒,并对购买的产品加贴了封条,对产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珍视明认为,为民药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将为民药店告上了通州区法院。为民药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康美公司;法院遂依职权追加康美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中,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物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右上角分两行分别标注“诊视明”和“润视佳护眼液”,右下角标注“广州邦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侧面分别标注“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诊视明”字体明显大于标注的“润视佳护眼液”字体,亦明显大于外包装盒上的其他字体。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与被控侵权“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当消费者看到“诊视明”字样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混淆、误导消费者,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珍视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民药店、康美公司经营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侵权物价值、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基础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民药店、康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为民药店赔偿原告3000元,康美公司赔偿30000元。
珍视明公司、康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2006年2月,珍视明公司注册“珍视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水剂;眼药水;隐形眼镜用溶液等。2012年12月,“珍视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民药店成立于2001年8月,系仁寿大药房的分支机构,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公司配送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等。康美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许可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包括: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除许可医疗器械)、家用健身理疗器材等。
2012年8月4日,珍视明公司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在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路的为民药店购买了“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二盒,并对购买的产品加贴了封条,对产品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珍视明认为,为民药店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一纸诉状将为民药店告上了通州区法院。为民药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康美公司;法院遂依职权追加康美公司为第三人。
庭审中,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物品,涉案产品外包装盒右上角分两行分别标注“诊视明”和“润视佳护眼液”,右下角标注“广州邦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侧面分别标注“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诊视明”字体明显大于标注的“润视佳护眼液”字体,亦明显大于外包装盒上的其他字体。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与被控侵权“诊视明润视佳护眼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产品,当消费者看到“诊视明”字样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混淆、误导消费者,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涉案“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珍视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民药店、康美公司经营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侵权物价值、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基础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民药店、康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为民药店赔偿原告3000元,康美公司赔偿30000元。
珍视明公司、康美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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