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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银行被诉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上诉人索赔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4-11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婕
标签: 桂花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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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北部湾银行发行“桂花借记卡”被诉商标侵权一案10日在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诉人帅某以银行侵犯其持有的“桂花guihua”注册商标专有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 

        10日庭审中,来自江西的上诉人帅某称,自己在2004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了“桂花guihua”,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36类涵盖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并于2008年1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但一直没有使用。2004年8月31日原南宁市商业银行发行第一张“桂花”卡。2008年10月,以南宁市商业银行等为基础组建的广西北部湾银行成立,之后继续沿用“桂花”卡,侵权至今。但上诉人帅某对要求银行赔偿侵权损失1000万元没有拿出相关依据。 

        被上诉人广西北部湾银行代理人称,南宁市商业银行从2003年开始南宁市商业银行就已经发行、使用桂花借记卡,其申请和获准发行桂花借记卡时间,45个支行试运营桂花借记卡时间,桂花借记卡正式获批准加入中国银联网络时间,发布正式对外发卡通知时间,均在2004年8月23日上诉人申请“桂花guihua”注册商标之前,属于使用在先。 

        南宁市商业银行曾对帅某的“桂花guihua”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2010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认定南宁市商业银行称原告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多年并已被消费者熟知的“桂花”商标证据不足,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在收到帅某提交的律师函后,广西北部湾银行已经于2012年8月17日下发通知停止使用“桂花”商标。 

        当天庭审后法官宣布休庭,没有作出判决。 

        记者了解到,2013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帅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在金融服务领域实际使用了“桂花guihua”注册商标,被告银行方面自2003年12月开始就已发行带有“桂花”标识的借记卡,在南宁金融领域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被告广西北部湾银行使用“桂花”标识与“桂花guihua”注册商标并未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桂花guihu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帅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帅某随后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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