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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公益人士状告食用油厂商商标侵权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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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不含胆固醇”这是许多食用油厂商在其产品上标注的一行醒目文字,许多消费者会基于这一标准决定是否购买,意外的是食用油厂商这一宣传噱头竟为自己招来了一场官司。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原告马某在民间消费维权领域具有传奇色彩,是从工商局退休的老干部。退休后的马某一直热心公益,他经常发现,一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想维权不懂政策法规,又不愿多花钱打官司,最终只能放弃,或者即便能够维权,可能需支出的成本更大,得不偿失,导致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马某决定运用自己的专长,义务帮助来自全国的消费者维权。2013年3月3日,马某在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花33.70元购买了被告长康公司生产的“长康正宗压榨菜籽油”一瓶,该产品标签上“本品不含胆固醇、非转基因、不添加香精”等字样,营养成分中也标注胆固醇含量为0。马某认为被告以此诱使消费者购买,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相关规定,该案由应使用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长康公司在压榨菜籽油商品标签上注明“不含胆固醇”是否属于“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而损害了原告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法院认为,被告长康公司所生产的压榨菜籽油的商品标签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证,符合国家相应检验标准,为合法的商品标签,且出具了检验证书,确不含胆固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植物油一般不含有胆固醇以及胆固醇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这一认识,人们均可以进行咨询或者在教科书、网络等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并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商品信息来比较、鉴别和挑选。故被告长康公司上述商品标签合法,标注行为尚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也未损害原告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是否应当为原告退换其他品牌的植物油。法院认为,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所销售被告长康公司生产的压榨菜籽油商品标签合法,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且原告已将所购植物油食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为其退换其他品牌植物油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马某在民间消费维权领域具有传奇色彩,是从工商局退休的老干部。退休后的马某一直热心公益,他经常发现,一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想维权不懂政策法规,又不愿多花钱打官司,最终只能放弃,或者即便能够维权,可能需支出的成本更大,得不偿失,导致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马某决定运用自己的专长,义务帮助来自全国的消费者维权。2013年3月3日,马某在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花33.70元购买了被告长康公司生产的“长康正宗压榨菜籽油”一瓶,该产品标签上“本品不含胆固醇、非转基因、不添加香精”等字样,营养成分中也标注胆固醇含量为0。马某认为被告以此诱使消费者购买,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相关规定,该案由应使用侵权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长康公司在压榨菜籽油商品标签上注明“不含胆固醇”是否属于“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而损害了原告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法院认为,被告长康公司所生产的压榨菜籽油的商品标签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认证,符合国家相应检验标准,为合法的商品标签,且出具了检验证书,确不含胆固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植物油一般不含有胆固醇以及胆固醇与人体健康的关系这一认识,人们均可以进行咨询或者在教科书、网络等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并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商品信息来比较、鉴别和挑选。故被告长康公司上述商品标签合法,标注行为尚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也未损害原告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是否应当为原告退换其他品牌的植物油。法院认为,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所销售被告长康公司生产的压榨菜籽油商品标签合法,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且原告已将所购植物油食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沃尔玛岳阳分店为其退换其他品牌植物油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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