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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韩心) 统一(上海)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因认为糯米网售卖的“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侵犯“我的美丽日志”面膜的商标权,将糯米网的运营公司北京糯米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糯米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糯米网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统一(上海)公司称,台湾的知名药妆产品厂家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可用于“化妆品、美容用面膜、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具、香精油、香水、浴液”等商品。“我的美丽日志”商标注册后,台湾统一公司以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统一(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但自2012年10月以来,统一(上海)公司发现,糯米网未经许可,多次在其网站上销售标识为“我的美丽日记”的面膜商品,且销售量巨大。
原告统一(上海)公司认为,通过原告多年对“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在面膜商品上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糯米网销售“我的美丽日记”面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对原告予以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原告统一(上海)公司称,台湾的知名药妆产品厂家统一药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可用于“化妆品、美容用面膜、护肤用化妆剂、化妆用具、香精油、香水、浴液”等商品。“我的美丽日志”商标注册后,台湾统一公司以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统一(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但自2012年10月以来,统一(上海)公司发现,糯米网未经许可,多次在其网站上销售标识为“我的美丽日记”的面膜商品,且销售量巨大。
原告统一(上海)公司认为,通过原告多年对“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在面膜商品上的宣传、推广和使用,“我的美丽日志”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糯米网销售“我的美丽日记”面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对“我的美丽日志”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应对原告予以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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