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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起,被告人金伏宋伙同林志祥(在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生产带有佳能、东芝、美能达、京瓷、施乐、理光、夏普、松下、震旦等九种注册商标的碳粉并予以销售从中牟利,至2009年3月4日案发时,已销售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金额共183566元,尚有1771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碳粉未销售,其中1769件按照标价或者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共计112611元。
晋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伏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金伏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金伏宋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金伏宋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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