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关注司法审判

即是关注我们自身的生存价值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小站稻”诉“天津小站” 大米驰名商标维权

发布时间:2010-10-2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范少恒
标签: 小站稻
字号: +-
563
        在国内多年获得大米销售量冠军的驰名品牌“小站稻”,近日其专有权人天津市某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发现丰台某农产品批发市场出售的“天津小站”牌大米,与“小站稻”商标相似,于是将发售这些大米的丰台区某农工商联合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起诉到丰台法院。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天津某技术中心诉称,技术中心系注册商标“小站稻xiaozhandao及图”的专用权人,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技术中心持有的该商标系证明商标,为更好地对该商标进行使用,还制定了《小站稻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对稻谷的产地、质量标准和稻米的加工标准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而丰台某农工商联合公司在位于丰台区的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大厅销售的标有“天津小站”的大米,其外包装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小站稻”相似的标志,其生产商“天津某米业公司”经查无任何工商登记档案。因此,农工商联合公司应对上述商品的生产、销售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某技术中心认为,农工商联合公司并未获得“小站稻xiaozhandao及图”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的规定,技术中心为制止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各项费用4万余元。由于事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相当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故加重了自己一方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工商联合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