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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据悉,安徽安庆某啤酒公司在啤酒类商品上注册了“联想及图”商标(后称争议商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联想”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侵犯了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两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被异议的商标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为由驳回。联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该案一审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认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联想公司认为,“联想”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1999年就已经被我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联想公司是“联想”商标在中国的惟一注册所有人和使用人,经过长达20年的独家使用,该商标已经与联想公司建立了直接的、惟一的对应关系,中国普通消费者在看到“联想”商标时,必然将其与联想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联系在一起,而且,联想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礼品、促销品、赠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过数百款、百万件以上的各式服装,因此,若允许在服装、鞋、帽上使用摹仿“联想”的商标必然会误导公众,导致联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发争议的两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消费者不易认为使用“联想”牌啤酒来源于联想公司。“联想”是常用的汉语词汇,作为商标而言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在计算机等电子类商品上的使用与联想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亦未与联想公司惟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两商标的显著部分“联想”从读音、文字到含义均相同。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与“联想”商标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但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即两商标的消费对象存在关联。同时法院认为,“联想”作为描绘人类思想活动的词汇,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第32类啤酒商品并无任何关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相关,即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越大,其应获得的保护范围越大,与商标本身的独创性并无关联。因此,在“联想”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即使该商标并非臆造商标,亦不能证明同类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系出于巧合或者善意即被核准注册。因此,争议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联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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