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晖琳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复无效案二审开庭

发布时间:2009-09-15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黄 伟
标签: 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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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实习记者黄 伟北京报道)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晖琳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批复无效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晖琳公司认为,商标局作出的批复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批复并非针对相关请示内容作出,导致批复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晖琳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指出,广东省工商局向商标局的请示要点为“兰蔻蜜妍”是否对“蜜妍”构成侵权,而商标局作出的批复却是“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与“蜜妍”不相近似。其批复未就请示问题答复,却自设问题,自己回复,然后利用自己主管全国商标工作之权将自问自答的结果套在回复广东局的请示上,如此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商标局在庭审中表示,商标法有关规定赋予其对商标事务的管理权,其作出批复是按照有关程序合理履行职责。但当审判员进一步追问具体依据及条款时,商标局以“需要再查”为由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在二审答辩时表示,其在产品外包装上并未突出使用“蜜妍”字样,“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作为整体,属于对产品特征的描述,并非商标。同时,欧莱雅公司认为“兰蔻”作为驰名商标,没有故意混淆商品、依附小企业的可能和必要。据此,其认为批复内容符合事实,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报曾于2009年3月25日第5版刊登了《一件商标引出一份批复、两起诉讼》,对晖琳公司诉欧莱雅公司侵犯其“蜜妍”商标权纠纷案进行了报道。由于商标局作出欧莱雅公司产品标示与“蜜妍”商标不近似的批复,从而使晖琳公司在与欧莱雅公司的商标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故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晖琳公司败诉。晖琳公司表示对此结果不服,遂上诉于北京高院。
  本案未当庭宣判,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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