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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文化产业公司称,被告某出版社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的“无敌”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将出版社及销售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为一家文化产业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注册成为“无敌”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经多年经营,由多家出版社使用“无敌”商标出版了大量英语类图书,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2008年11月21日,原告在被告二北京某图书大厦发现被告一某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商标,出版发行《无敌英语单词王 吸英大法》一书。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某出版社收回侵权出版物,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二北京某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出版物;判令二被告支付赔偿金104000元,承担律师费6000元及购书款26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诉称,其为一家文化产业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注册成为“无敌”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经多年经营,由多家出版社使用“无敌”商标出版了大量英语类图书,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2008年11月21日,原告在被告二北京某图书大厦发现被告一某出版社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商标,出版发行《无敌英语单词王 吸英大法》一书。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某出版社收回侵权出版物,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二北京某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出版物;判令二被告支付赔偿金104000元,承担律师费6000元及购书款26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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