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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最大的工业集团之一丹佛斯公司,近期在北京的一起对其商标侵权的案件中一审胜诉。
丹佛斯是在制冷与空调、供热和水处理、传动控制等领域内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制造商。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丹佛斯以其享誉全球的“丹佛斯”品牌进入中国市场,通过一流的技术和服务,成功地树立了丹佛斯在华市场上的企业和产品品牌形象。
2007年,丹佛斯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发现一种在阀体显著位置印有与丹佛斯“Danfoss”商标完全相同的制冷膨胀阀,经调查是浙江一家制冷设备公司未经丹佛斯公司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的。2008年12月,丹佛斯公司就该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浙江制冷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009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浙江制冷设备公司未经丹佛斯公司许可,在涉案产品制冷膨胀阀上使用与“Danfoss”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丹佛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责令该浙江制冷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丹佛斯公司相关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余万元。
丹佛斯是在制冷与空调、供热和水处理、传动控制等领域内居世界领先地位的制造商。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丹佛斯以其享誉全球的“丹佛斯”品牌进入中国市场,通过一流的技术和服务,成功地树立了丹佛斯在华市场上的企业和产品品牌形象。
2007年,丹佛斯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发现一种在阀体显著位置印有与丹佛斯“Danfoss”商标完全相同的制冷膨胀阀,经调查是浙江一家制冷设备公司未经丹佛斯公司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的。2008年12月,丹佛斯公司就该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浙江制冷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009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浙江制冷设备公司未经丹佛斯公司许可,在涉案产品制冷膨胀阀上使用与“Danfoss”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丹佛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责令该浙江制冷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丹佛斯公司相关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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