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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为“国酒”的茅台,如今却被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地方酒企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酒业)认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近两年大张旗鼓推出的“神舟酒”涉嫌侵犯自己的商标权。
3月13日下午,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状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被告、原告双方就茅台在“神舟”商标的使用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实力悬殊的“侵权”
庭审中,原告神舟酒业称,自己早在1990年5月就已经获得国际33类(除啤酒之外的所有含有酒精的饮料)520013号“神舟”注册商标,而且至今仍在继续使用。贵州茅台从2007年起擅自将与民权神舟的520013号“神舟”注册商标相同和相似的文字和图案使用在自己的商品标签、酒瓶、纸盒等包装上,生产茅台神舟酒,并且进行了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民权神舟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民权神舟酒业总经理李继领承认,“茅台具有在全国酒界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公司无法与之抗衡。”但正是因为自己在品牌上处于弱势,市场上一些消费者和经销商直接怀疑原告是想借助“国酒”在全国的霸主地位来提升自己的影响,起码是在傍名牌。由此造成公司的信誉度下降,经营困难加大。“因此,我们起诉贵州茅台,也实在是无可奈何之举。”
而茅台方面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代理人称,原告生产的是葡萄酒,而被告在白酒上使用“神舟”商标这并不违法。二,被告贵州茅台使用“神舟”商标是获得了北京神舟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超越)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三,被告使用的“神舟”商标与原告的“神舟”注册商标差异明显。
对于这些,原告也分别提出了反驳理由,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存在。
不过,涉案双方均同意调解。“毕竟茅台是酒界老大,能调解的话更好。”原告代理人王金山表示。该案件将择日调解。(记者 司超慧)
原告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酒业)认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近两年大张旗鼓推出的“神舟酒”涉嫌侵犯自己的商标权。
3月13日下午,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状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被告、原告双方就茅台在“神舟”商标的使用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实力悬殊的“侵权”
庭审中,原告神舟酒业称,自己早在1990年5月就已经获得国际33类(除啤酒之外的所有含有酒精的饮料)520013号“神舟”注册商标,而且至今仍在继续使用。贵州茅台从2007年起擅自将与民权神舟的520013号“神舟”注册商标相同和相似的文字和图案使用在自己的商品标签、酒瓶、纸盒等包装上,生产茅台神舟酒,并且进行了销售。其行为侵犯了民权神舟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民权神舟酒业总经理李继领承认,“茅台具有在全国酒界至高无上的地位、我们公司无法与之抗衡。”但正是因为自己在品牌上处于弱势,市场上一些消费者和经销商直接怀疑原告是想借助“国酒”在全国的霸主地位来提升自己的影响,起码是在傍名牌。由此造成公司的信誉度下降,经营困难加大。“因此,我们起诉贵州茅台,也实在是无可奈何之举。”
而茅台方面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代理人称,原告生产的是葡萄酒,而被告在白酒上使用“神舟”商标这并不违法。二,被告贵州茅台使用“神舟”商标是获得了北京神舟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超越)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三,被告使用的“神舟”商标与原告的“神舟”注册商标差异明显。
对于这些,原告也分别提出了反驳理由,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存在。
不过,涉案双方均同意调解。“毕竟茅台是酒界老大,能调解的话更好。”原告代理人王金山表示。该案件将择日调解。(记者 司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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