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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涉嫌销售假冒婷美内衣,被告人薛晓艳、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月1日,北京恒立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特约代理经销合同,销售婷美牌内衣产品。
2008年3月后,被告人薛晓艳开始实际经营北京恒立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薛晓东。期间,被告人薛晓艳伙同被告人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大量购进假冒婷美牌内衣产品并对外销售。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薛晓艳、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其四人用于销售的大量婷美牌内衣产品,四名被告企图以人民币25万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内衣产品。经依法鉴定,上述内衣产品均不是婷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市场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晓艳、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以本单位名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被告人薛晓艳系主犯,被告人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系从犯,同时四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之情节。故提请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惩处。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张鹏)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月1日,北京恒立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特约代理经销合同,销售婷美牌内衣产品。
2008年3月后,被告人薛晓艳开始实际经营北京恒立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薛晓东。期间,被告人薛晓艳伙同被告人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大量购进假冒婷美牌内衣产品并对外销售。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薛晓艳、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其四人用于销售的大量婷美牌内衣产品,四名被告企图以人民币25万余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内衣产品。经依法鉴定,上述内衣产品均不是婷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市场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晓艳、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以本单位名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被告人薛晓艳系主犯,被告人薛晓东、李燕贞、余春仁系从犯,同时四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之情节。故提请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惩处。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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