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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荣华”意外旁落 商标之争酣战十年难解难分

发布时间:2008-09-16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标签: 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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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本是团圆之节,但对于两家生产同名“荣华月饼”的企业来说,中秋则意味着再次交战,不是拼销量,而是撕破脸皮争夺“荣华”商标的使用权。

  他们一家在香港,名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WING WAH CAKE SHOP LIMITED”(下称“香港荣华”),一家在顺德,名为“顺德苏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顺德荣华”),近十年来一再对簿公堂,各圆其说,但究竟“荣华月饼”归属何方,至今仍未见分晓。

  “荣华”商标意外旁落

  香港荣华成立于1950年,其商标“荣华月饼”是香港十大名牌之一。一向自我保护意识甚浓的香港企业,为何在内地的商标注册上“马失前蹄”?

  香港荣华公共事务部经理刘润东为记者揭开了谜团:早在1987年,“香港荣华”的一位董事带着月饼盒前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遇到国家派驻的专利局职员,专利代理人审查商标时,要求划去了“荣华月饼”这几个字注册商标,也就是说,香港荣华找商标代理人注册商标,但却遇到了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以专利的角度理解商标,把“荣华月饼”几个字去掉,申请商标。

  目前,“香港荣华”的月饼盒上,除了“荣华月饼”这四个字,全部都是商标,包括象征花好月圆标志的两朵牡丹花等,但“荣华月饼”这四个弥足珍贵的字眼,却与“香港荣华”失之交臂,“荣华”商标反而旁落内地。

  资料显示,1990年11月,山东省沂水县永乐糖果厂成功注册带圆圈图案的“荣华”商标,核定商品为包括月饼在内的“糖果、糕点”。虽然没有在内地取得商标,但首创白莲蓉月饼的“香港荣华”依然发展得顺风顺水。1994年,“香港荣华”在东莞设分厂;1995~1996年,新华社香港分社主办世界女排锦标赛,“香港荣华”作为唯一冠名赞助商,借多场赛事在内地转播之机,荣华月饼迅速在国内“走红”。

  而此刻,顺德人苏国荣开始觊觎“荣华”商标。1996年,“顺德荣华”开始生产仿“花好月圆”外包装盒的月饼。第二年,“香港荣华”把顺德荣华告上法庭。1999年,佛山中院一审判决,判处“顺德荣华”侵犯“花好月圆”的图案,罚款7万元,同时判定顺德荣华法人苏国荣1997年12月28日向山东方面购买“荣华”商标之前是侵权,但购买商标之后不构成侵权。

  原来,官司提醒了苏国荣持有商标的重要性,在诉讼过程中,找了个颇具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当时已倒闭的永乐糖果厂手上购买了“荣华”商标。

  无法辨清的侵权事实

  2005年,大量的“顺德荣华”月饼在国内市场销售,甚至漂洋过海卖到了新西兰、澳洲、美国等华人聚集区。

  与此同时,更多类荣华的月饼开始大量涌现。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2006年,广州市面上起码有八家月饼企业生产和销售“荣华”月饼。

  为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香港荣华与中山今明、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并追加顺德荣华为第三人。

  2007年9月6日东莞中院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山今明”向“香港荣华”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同时判决认定“香港荣华”使用的“荣华”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顺德“荣华”不得直接在月饼产品上使用与香港“荣华”相同或相近似的“荣华”商标。顺德“荣华”不服,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至今尚未宣判。

  香港荣华公司代理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温旭介绍说,未注册商标从长期持续使用中产生一定知名度,从而形成权利。“香港荣华”是境外品牌进入内地第一个获得司法认定的“未注册中国驰名商标”,它的维权成功,将有效遏制市场上的仿冒侵权行为,也可给香港其他同类企业在内地寻求商标保护提供借鉴。

  据了解,顺德荣华不堪屡屡被推上被告席,在今年中秋前夕,把对方及其在东莞投资的分公司首次推向被告席,理由是“香港荣华”侵权获利。而截至目前,两家月饼厂家互诉官司有八起之多。

  记者观察

  希望两地法律无缝对接

  单纯以外观来看,两者有极大的相似之处,而在销售方面,两者也经常摆放在一起。对此,“香港荣华”方面指称:“顺德荣华”把“带圆圈图案的荣华商标”使用范围延展成繁体“荣华”文字,生产销售的月饼在包装、装潢上与“香港荣华”月饼几乎如出一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这是侵权的行为。

  尽管此前东莞中院判香港荣华享有“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但香港荣华却在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维持顺德荣华拥有“荣华月”商标案中落败。针对顺德荣华在媒体上大肆宣传享有“荣华”商标在先权一事,香港荣华9月6日接受本报采访时回应:“香港荣华目前正静待广东省高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判决,一旦取得法律上的认定,香港荣华将获得‘荣华’商标跨行业、跨类别的保护。”

  那么,“未注册驰名商标”又有何排他性?据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介绍,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东莞中院判定的非注册驰名商标即使在广东高院获得支持,但顺德荣华仍然可以在全国其他地区对香港荣华提出反诉,或者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归属权作出最终裁定,如此下来,这场商标之争将变得旷日持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学者指出,在类似的案件中,法律上界定谁侵谁的权有一定难度,香港使用的是英系法律,规定先用先得,而国内则是注册在先的原则。两者法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对接出现真空,而这正是企业的争议所在。

  游云庭认为,虽然内地注册商标保护原则和香港的使用在先原则不同,但如果香港企业也想在内地认定驰名商标,单以人口不足千万的香港地区驰名就要扩大到人口十多亿的内地也认定驰名商标,不免有些牵强。

  “关键在于企业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及时在内地注册商标,否则,在与内地同名企业竞争时,将处于不利地位,”游云庭说。业内人士相信,类似的案件还会出现,而最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两地的法律体系如何实现无缝对接,使得企业间的争议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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